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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e药热点】“鸿茅药酒是毒药”刷屏,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因在网上发表文章称“鸿茅药酒是毒药”,广州医生谭秦东被跨省抓捕事件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正文共4315字30图,预计阅读时间12分钟) 来源|e药热点(微信公众号:eyaotop)整理|e药哥“鸿茅药酒是毒药”刷屏,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图片来源:红星新闻微博 近日,一篇《中国神酒“鸿毛药酒”,来自天堂的毒药》的文章(注:原文将“鸿茅药酒”写作了“鸿毛药酒”)让一位广州医生突然变成阶下囚的事,开始在网络上不胫而走。 该帖中,谭秦东撰写的内容分三部分:开头:中国神酒,只要每天一瓶,离天堂更近一点。人到老年,心脏和血管都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正文:老年人,退休后很多消遣项目就是电视,鸿毛药酒……夸大疗效,包治百病……;结尾:中国神酒,鸿毛药酒,来自天堂的礼物。最后,该文注明「部分内容转自西茜医生」。 随后丁香医生发文《某药酒违法 2630 次安然无恙,医生发 1 篇科普文却被跨省抓捕》将事件一举推上风口浪尖。 谭秦东,现年 39 岁,2010 年中南大学麻醉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获医师资格证书和临床执业证书,曾在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担任麻醉医师,担任过制药公司的医学事务专员和顾问,2015 年起自主创业开办医药科技公司。 谭秦东的硕士研究生毕业证 谭秦东的医生执业证书 据悉,谭秦东医生于今年1月10日被内蒙古警方带走,现在他已被关押近3个月。 针对舆情反馈,今天上午10点50分,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凉城县公安局发布微博介绍了案件进展。 其中称谭秦东所涉嫌罪名为“损害商品声誉罪”。 公开资料显示,鸿茅药酒认为多家公众号对“鸿茅药酒”恶意抹黑,恶毒攻击,甚至宣称鸿茅药酒是“毒药”,大肆散播不实言论,传播虚假信息,误导广大读者和患者。 那么,鸿茅药酒是否含毒?谭医生有没有乱说? 经过查询,由内蒙古鸿茅药业生产的这款鸿茅药酒,的确获得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批准,属于甲类非处方药品、酒剂类中药,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 Z15020795。看起来是正规产品没毛病。 但是且慢,广告里你可没说你是药啊。“一瓶鸿茅酒,天下儿女情”,我还以为你跟劲酒一样,是人人都想贪杯的送礼佳品呢;最少,也得是一款没什么副作用的保健品吧。现在你告诉我你是药,我还怎么好随便送人啊。 按照鸿茅药酒的说法:取 67 味中药,经古法炮制,可以祛风除湿、补气通络、舒筋活血、健脾温肾,主治风寒湿痹、筋骨疼痛、脾胃虚寒、肾亏腰酸、妇女气虚血亏。再加上“每天两口,健康长寿”的宣传,仿佛喝了就能包治百病、延年益寿。 在官网上,鸿茅药酒还声称自己的药酒配制工艺已有 279 年的历史,曾被御封为宫廷贡酒,现在作为“中华老字号”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还在 2017、2018 年两次入选“CCTV·国家品牌计划”。 一边有国药准字,一边又有各种奖项背书,看上去确实很可信啊。 但是仔细推敲一下,好像又有哪里不太对。针对这一问题,丁香医生公号专门进行了回答。 下图是鸿茅药酒在广告材料里公开的成分表,而红框标明的几种成分,对于其“是否有毒”权威机构早有解读和定论。 ▲鸿茅药酒说明书截图 1. 何首乌:明确肝毒性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早已提出过警示:不论何种类型的何首乌,对肝脏的毒性是确切的,并为此多次下调、规范保健食品和药品中的何首乌用量。 2014年7月16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明确提示口服何首乌及其成方制剂可能有引起肝损伤的风险。 文件原文链接:http://www.cdr-adr.org.cn/xxtb_255/ypblfyxxtb/201407/t20140719_7680.html 2. 槟榔和酒精:1类致癌物 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公布的致癌物清单中,证据最确切的1类致癌物清单中,槟榔多次出现,而酒精及其相关产物也赫然在列。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7年10月翻译了这份致癌物清单,并将4类致癌物清单以表格的形式公布在官方网站上。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对于证据等级比较确切的1类致癌物,国际权威机构的态度一直都非常明确:必须避免! 因为只要是明确或可能的人类致癌物,并不存在安全剂量。 3、豹骨原料有限,来源可疑 除此之外,在这款销量很高的药酒中,还含有豹骨、麝香这样的珍贵成分。 根据国家食药监局的规定,从 2006 年 1 月 1 日开始,我国已全面禁止从野外猎捕豹类和收购豹骨;现存的豹骨虽然确实可以入药,但明确限制了其使用范围,且只能把现有库存使用完毕。不知道年年高产的鸿茅药酒,是如何合法得到这么多豹骨原料的。 同时,国家林业局也规定,如果在内服类中成药中使用了豹骨,需要以特定的规范明确标识出。这一点,鸿茅药酒似乎也并没能按规定做到。 如果真的要以猎杀濒危动物为代价,来成全这款能够代表中国传统医学技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那还真的是有些得不偿失了。 最关键的是,作为一款通过审批、在市场上流通的非处方药品,鸿茅药酒的实际疗效似乎并没有太多临床数据支撑。根据春雨医生的调查,在已公开的信息数据中,查询不到鸿茅药酒的临床试验记录。 而另一家医疗类公众号欧茜医生也在国家食药监局官网上进行了查询,同样的,鸿茅药酒的临床试验结果显示为零。 因此为何出现在一款号称“保健”的药酒里,原因我们不得而知。 实际上,对于鸿茅药酒成分及其安全性,有许多医生都在表示质疑和担忧。来自北京的于莺医生、来自重庆的陈奇权医生都已公开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微博截图 ▲微博截图 关于鸿茅药酒其他质疑还有不少,无法一一列举: ▲微博截图 在微博上表态的医生和各界人士: 4月14日,《人民日报》客户端转载一篇澎拜新闻发布的题为《医生吐槽鸿茅药酒,跨省抓捕要慎重》都文章。 鸿茅药酒方面认为,谭医生的这篇文章,误导广大读者和患者,“致多家经销商退货退款,总金额达827712元”,达到了构成刑事犯罪的立案标准。但这篇文章的点击率只有2000多次,这么小范围的传播与鸿茅药酒所诉称的80万元的退货的经济损失是否构成因果关系? 要知道一个事实:在这篇文章之前,鸿茅药酒已经在市场上饱受质疑。 在这么一个四面楚歌的舆论环境之下,鸿茅药酒遭遇的退货和谭医生的这篇小文章真的构成因果关系吗? 的确,谭医生的表述有不妥的地方,特别是在网文的标题中使用了“毒药”一词。但是,表述不妥,与民事侵权和刑事犯罪的界限,应该判然有别。 警权动用应当谨慎,特别是当进入刑事程序,直接可以限制一个公民的人身自由,涉及到将来的定罪处罚时。原本可以通过网络平台申诉-删帖解决的问题,一脚油门踩到死,直接动用国家机器跨省抓捕一名医生,是否妥当? 这几年,打击网络谣言效果显著,以雷霆万钧之力澄清网络舆论环境,但是,应该区分情绪化表达与名誉侵权,一般性言论失实与刑事犯罪的边界。如果对所有失实的言论(甚至并不是失实,只是做了情绪化的表达)不问主观动机,不问客观危害后果,都要跨省抓捕,既违背了传播规律,也可能造成寒蝉效应,搞得人人自危,无法正常表达。 几年来,个别地方的警方为当地的支柱型企业跨省抓捕吐槽者的案例不少,当然不能一概斥之为“滥用警权”“警察家丁化”,但是既然涉及刑事犯罪,刑法的谦抑原则还是应该讲的,对于这些本应该作为民事纠纷处理的案件,动用警权需要慎之又慎。 鸿茅药酒广告违法2630次,却安然无恙;谭医生一篇2000多点击的小文章,却被千里跨省抓捕。这不是公众期待的风清气正的舆论环境。 几天来社交平台上“鸿茅药酒是毒药”已刷屏 针对此次事件,涉事企业表示警方办案,暂不回应。 为弄清楚谭庆东所写文章是否受其他企业指使,其辩护人、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定锋已两次前往凉城县看守所见面,「谭庆东说自己纯粹是出于医生的职业道德,才发了这么一篇帖子。」 谭秦东在询问笔录中称,其「美篇」账号文章均从网上下载发表,至于「毒药」一文,是受一个「不认识的微信朋友」鼓动,「头脑一热发出去了」,其标题用「毒药」二字,乃是「为了博取读者眼球」。 他称,该文主要内容来自「非凡医品」公众号文章,原文标题《奇葩:67 种药材能治 47 种病 1169 个广告的国药鸿茅药酒坑人到什么时候》(注:原文标题为「鸿茅」)。 谭庆东发布的「毒药」一文,正文部分提到了心肌的变化、心脏传导系统的变化、心瓣膜的变化、血管老化、动脉粥样硬化 5 个概念,「这都是科学叙述,讲的是这些疾病的原理,相似内容可以在权威医学杂志、网站上查询。」胡定锋说。 正文其他部分转自权威媒体、网站和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开报道与处罚公告的截图,包括:新京报的报道《屡查不改 鸿茅药酒仍在称「所有人都能喝」》;新浪网的报道《鸿茅药酒被责令停售 治病药酒被指夸大宣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刊登的公告《海南省暂停鸿茅药酒等九个违法广告药品的省内销售》。 「文章的问题,无非是科普的内容引用多了一些,论证的逻辑少了一些。」胡定锋在提交的律师意见书指出,鸿茅药酒在广告营销中虚假宣传、多次遭到各地行政机关的处罚在先,在这种情况下,谭秦东视「鸿茅药酒」为「毒药」加以斥责,虽用词不妥但情有可原,不应该以刑事犯罪的手段去对付。 胡定锋说,近年来,社会各界对鸿茅药酒的质疑声很多,「网络上存在大量批评鸿茅药酒的报道和文章,和它们相比,这篇文章的影响要小得多。」 对此,云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中心主任汤光仁认为,谭秦东没有损害「鸿茅药酒」声誉的主观故意,其文章的立意,是提醒一群特殊的老年人不要饮用鸿茅药酒。文章标题中的「毒药」也是文艺的提醒,不能当做虚构的事实,就如同成语「饮鸩止渴」,其中「鸩」也是毒药的含义,故此其文章中所谓的毒药究竟是否是虚构事实还是文艺表述或者专业提醒,应该仔细甄别。 至于两家公司退货的后果,则需要有更多证据来证明的确是受到这篇文章的影响,否则最终也很难认定。 ○ 本文综合整理自中国消费者报 丁香医生 春雨医生 澎湃新闻 药房人 新浪微博,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版权,请联系小编删除○ 国裕医药在线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者完整性不提供任何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仅作分享使用,转载请注明来源 01:鸿茅药酒的前世今生,是神药还是毒酒? 鸿茅药酒究竟是药还是酒恐怕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根据它标榜的“良药济世,精工取繁”的精神,它应该是归于药品。我百度了一下它的成分,发现囊括了我对中药名的全部认知,集传统中药之大成。具体说来,它包括“何首乌、地黄、白芷、山药、五倍子、广藿香、人参、桑白皮、海桐皮、甘松、独活、苍术、川芎、菟丝子、茯神、青皮、草果、山茱萸、附子、厚朴、陈皮、五味子、牛膝、枳实、高良姜、山柰、款冬花、小茴香、桔梗、熟地黄、九节菖蒲、白术、槟榔、甘草、当归、秦艽、红花、莪术、莲子、木瓜、麦冬、羌活、香附、肉苁蓉、黄芪、天冬、桃仁、栀子、泽泻、乌药、半夏、天南星、苦杏仁、茯苓、远志、淫羊藿、三棱、茜草、砂仁、肉桂、白豆蔻、红豆蔻、荜茇、沉香、豹骨、人工麝香、红曲。铺料为白酒、红糖、冰糖。” 光是这堆品名,估计就能让人看得眼花缭乱。其中还有什么豹骨,麝香,都是属于保护动物一类,看来鸿茅药酒厂不仅有一批优秀的医学专家,还得有一批擅长上山猎豹的专职猎人。 若单从字面意思解读的话,鸿茅药酒是一个偏正词组,核心字是“酒”,所以它应该被视为一种有药效作用的酒。它比肩五粮液的高昂价格,魔幻的成分以及神奇的疗效让无数爱酒人士和病痛者充满了向往。观其疗效,几乎包治百病,它的经典广告词就是“肾虚腰酸鸿茅酒,每天两口病喝走”,跟曾经那个”腰不酸,腿不痛,走路也有劲了”的广告有异曲同工之妙。其通过广告宣传不断弱化药品属性、强化保健功能,模糊了药品与保健品的边界,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感觉是有百利而无一害,既能治病,还能强身。由于鸿茅药酒投入广告费用甚多,产品几乎家喻户晓。广告满天飞、销量自然也节节攀升,有人评价为“一直在道歉,从未停违法”。 当然,鸿茅药酒善于营销这绝对不是盖的,其老板鲍洪升自称还是成吉思汗的子孙,当然,这个是如何考证得来不得而知。但凡喝高了,鲍老板要说成吉思汗是他亲爷爷估计也没人会反对,据说鲍洪升本人也特别喜欢用这个标签做营销和宣传。鲍洪升出生于医生之家,但是他却不喜欢做医生,反而对医药保健品营销行业非常感兴趣,老实说,他在保健品营销方面非常有天赋,20世纪处,尚是京漂的鲍洪升凭借“护肾宝”成功出道,在业界小有名气。在他接手鸿茅药酒酒厂前,鸿茅药酒厂濒临倒闭,鲍洪升不仅将其成功盘活,而且转身就变成有275年的生产历史,也就是说,比他太爷爷的太爷爷年纪还大,准确说来,早在乾隆年间鸿茅药酒就诞生了,不知乾隆皇帝高寿是不是同饮了这药酒有关,也不知道后来清朝国运衰微,整个清宫几乎都生不出一个男孩,难道也是因为官员们没有进贡鸿茅药酒给帝后们滋阴壮阳? 其实,鸿茅药酒就是一种多味中药炮制而成的酒,功能不见得比你在家里二锅头里放几味中药高出多少。它的主要功效就是舒筋活血,补气通络等,尤其是鸿茅药酒的成分当中有何首乌,槟榔等,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能舒筋活血,健脾温肾,但这只是表面现象,鸿茅药酒是非处方药,在没有医嘱的前提下,经常饮用会对人体有害并非妄言,最终可能会对身体造成不可逆的伤害。 使用的人多了,人们慢慢地发现鸿茅药酒有很多不良反应,比如头晕,瘙痒,出现皮疹等。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安全和健康意识都逐渐地增强,对于鸿茅药酒是否安全人们也提出了质疑。鸿茅药酒到底是保健品还是药品?这是我们首先要搞清楚的问题。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当时有从医经历且喜欢做点科普短文的谭秦东应朋友之邀决心发文挽救下尚在迷途之中的中老年人。 02.谭医生发文质疑, 凉城警察跨境抓人 2017年12月19日,家住广州的谭秦东在“美篇”APP上发布了题为《中国神酒“鸿毛药酒”,来自天堂的毒药》,此文一出,引起了轩然大波。准确地说,是文章题目有点夸张,对于没有阅读习惯又不懂修辞的国人来说,他们的兴趣也就只停留在标题上。当时仅有5个粉丝的谭秦东的文章虽然阅读量并不大,但如一枚深水炸弹,直接惹毛了鸿茅药酒 。业绩下滑的鸿茅药酒正愁找不到销量停滞不前的原因,偏偏又冒出这么一个前来搅局的背锅侠,作者的医生背景和他对老年人心脑血管的专业分析被认为有挡他们财路的可能,让本来就饱受质疑的鸿茅药酒遭遇了一次不大不小的商业危机,与之而来的就是口碑下降,销量下跌,鸿茅药业公司坐不住了,决心揪出文后的“害群之马“。 其实,除了标题的”毒药“有点惊悚,文章简直就是一篇中规中矩的科普短文,当然,点开此文的人未必有这个能力和耐心看完,尽管文章没有《时间简史》或者《果壳里的宇宙》那么高深,但是对于一读书就头疼,一喝酒的就止疼的大爷大妈来说,杀伤力并不大。谭秦东在自己的微信群里连续转发10次之后,阅读量也没成几何级增长。据统计,微信好友访问250次,微信群访问849次,朋友圈访问720次,文章被分享120次,网站点击量共计两千余次,这个数字对于自媒体人士来说根本就不足挂齿,就算是内容失真,离可能被刑诉的5000次阅读量也相差甚远。彼时的他大概正沉浸在他的小爆文带来的喜悦,根本没料到他成功引起了鸿茅药酒高层的注意,一场针对他的暴风雨正悄然来临。 如果谭秦东能提前预知他将经受一场怎样的考验的话,估计他是断然不会仓促发文的,他被迫成为网红付出的代价与他得到的收获完全不成比例。据北京青年报报道,他评鸿茅药酒的文章从心肌的变化、心脏传导系统的变化、心瓣膜的变化、血管老化、动脉粥样硬化五个方面说明老年人心血管系统的变化,也呈现了一些有关鸿茅药酒的媒体报道、监管披露和自媒体科普内容。他本意是忠告那些不适合饮酒的老年人不要饮酒,更不要盲目轻信鸿茅药酒的广告宣传。在我国,老年人一直是被电信诈骗和盲目购物的生力军,他这一番言论给自己拉了一波本不该有的仇恨,第一个想向他寻仇的自然就是鸿茅药酒公司。 2017年12月22日,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向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凉城县公安局火速报案,称互联网上有人对鸿茅药酒进行恶意抹黑,称鸿茅药酒是“毒药”。网上大量不实言论和虚假信息导致多家经销商退货退款,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2018年1月2日,凉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经查,《中国神酒“鸿毛药酒”,来自天堂的毒药》系广州谭秦东所写,并在网上进行大量传播,谭某的行为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公安人员声称商品声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是,2019年1月10日,凉城县公安局办案人员摩拳擦掌,远赴广州,对谭秦东实施跨省抓捕。这次,公安反应神速,跑得比猎狗还快,前后不到一个月,就把一个写文章说了实话的医生以法律之名给绳之以法了。 2018年1月10日,谭秦东在广州家中被凉城警方抓获,当晚被以涉嫌损害商品声誉罪刑事拘留。(据谭的妻子说,当晚自称是便衣警察的几个人在未出示逮捕证的情况下将谭带走了,学法的人都知道这在程序上其实是违法的)直到1月25日,凉城县公安机关才给了谭秦东一纸捕文,一首《凉凉》也免费送给了谭秦东,宣告结束他的静好岁月,谭秦东从繁华的广州一路颠簸来到了荒凉的凉城,他的心恐怕也跟凉城一样彻底凉凉了。 谭秦东的专业虽然是麻醉医学,可他无法在看守所里把自己麻醉,对法律上的事情又显然不在行,被跨省追捕以后,谭秦东在看守所度过了他人生中最惊诧莫名又意味深长的3个月幽居岁月。除了他自己莫名愤怒,无数网友也为他引言获罪,被跨省追捕而愤愤不平,此事经报道后公众的情绪被点燃,一些公益人士和法律工作者也纷纷从自己的角度对此进行了解读。为了营救丈夫,谭秦东的妻子请了一位胡姓律师代理此案。胡律师依法依规申请办理”取保候审“,但被公安机关以未得到鸿茅谅解为由粗暴拒绝。与谭秦东深陷囹圄的黯淡失落相比,深处舆论漩涡的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鲍洪升却荣获2017年内蒙古年度十大经济人物,踌躇满志,风光无限。 03.围魏救赵,邓学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案 谭秦东因言获罪,警方给予的罪名是“损害商品声誉罪”。根据《刑法》,“损害商品声誉罪”系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构成这一罪名要求当事人同时构成主观故意捏造事实、故意散布传播、内容为虚假事实三个要件。而“虚假事实”必须是明确不符合实际的事实,如果只是内容有些许错误,则不应构成该罪。 而谭秦东除了题目欠妥之外,内容并无虚构杜撰,刑事司法程序中,批准逮捕这一程序对于证据的要求较高。只有在明确两家医药公司的退货行为与谭秦东“毒酒”文章有直接明确的关系、司法鉴定表明“毒酒”说法纯属捏造的双重事实证据下,才能对谭秦东批准逮捕。因此,凉城县检察院做出的批准逮捕所依据的证据正当性值得质疑。 正在胡律师积极准备法庭上为谭秦东作无罪辩护的时候,在网上关注此事的邓学平律师果断出手了。邓律曾经说过,拯救当事人最好的时机就是在起诉前的侦察阶段,这个时候如果能有效证明嫌疑人无罪,自然就无需在法庭上激辩了。这其实跟名医扁鹊的善于治疗未病的哥哥相似,高手总是力求把矛盾在萌芽阶段就积极化解。 与一般律师的战略防御不一样的是邓律师采取了围魏救赵的策略,他避实击虚,直捣黄龙去了。当律师不仅懂律法,也懂兵法,自然是如虎添翼。邓学平律师先后给《新京报》、《澎湃新闻》等媒体撰文,认为谭秦东不构成犯罪,呼吁有关部门对此案刹车。就在此前的3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宣称“鸿茅药酒广告符合《广告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的有关规定”。 上述解释模糊笼统,显然难以服众,面对公众对鸿茅药酒甲类非处方药资质、质量功效等问题的质疑,为保障公众健康权和知情权,邓学平律师于4月17日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要求公开鸿茅药酒注册为非处方药的依据和对该产品质量及广告的监督情况,以消除公众疑虑,权威媒体央视紧接着也进行了相关报道。 04.解密鸿茅药酒,到底谁在背离事实 谭医生称鸿茅药酒是“来自天堂的毒药”,另有律师认为“鸿茅药酒广告史劣迹斑斑”,甚至公益人士雷闯还质疑鸿茅药酒中豹骨来源合法性,舆论场下,鸿茅药酒的神秘面纱被渐渐撕下。 普通民众对鸿茅药酒的认知和理解大多是来自其洗脑式的广告宣传,很少有人从源头去关注鸿茅药酒作为非处方药,它的注册,上市以及广告宣传有无违规违法。与其束手就擒,不如奋起反抗,最好的防御就是进攻,邓律正是从鸿茅药酒的监管方入手,率先质疑其作为非处方药的资格以及有无涉嫌虚假广告入手来反戈一击。 邓学平表示谭医生涉嫌损害商品声誉罪的理由不够充分,公安机关很难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谭医生捏造了虚伪事实以及谭医生的网帖与鸿茅国药的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按照谁提出谁举证的原则,侦察机关需要提供可靠证据和事实,包括关于药酒的毒性检测、损失的计算方法与谭秦东网文之间的因果关系。很显然,凉城公安机关在有限的时间内几无可能拿出可靠证据来指控谭秦东,相反,关于鸿茅药酒违规广告的记录倒是俯仰皆拾。 据《健康时报》报道,2008年起,鸿茅药酒广告曾经被江苏、辽宁、山西、湖北等25个省市级食药监部门通报,违法次数多达2630次,被暂停销售数十次。“每天两口病喝走”很明显就是虚假广告,在上海,鸿茅药酒成为当地查处的违反新《广告法》第一案。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一直在违法,从来不消停的鸿茅药酒不仅广告大行其道,反而还恶人先告状,舆情发酵也就不足为奇了。 邓学平律师敢于向当地政府亮剑,一方面是因为他有着极强的社会责任感,对弱者充满了同情,另一方面因为他熟谙相关法律知识,善于用彼之矛攻彼之盾。《广告法》、《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都规定,药监部门应当对经其批准上市的药品质量和经其批准发布的广告进行监督检查,而鸿茅药酒因违法广告已被多次处罚却查不到任何临床试验数据。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广告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夸大宣传。药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也不得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等表述。“有效治疗...”的表述已经涉嫌违法。 对于鸿茅药酒之所以能完成国药变更以及再注册成功,邓学平律师进一步指出有两种可能。第一种情况,如果鸿茅药酒发布的广告内容得到了内蒙古食药监局的审批和许可,那么内蒙古食药监局批准违法的药品广告,属于行政违法。第二种情况,如果鸿茅药酒实际发布的广告内容与内蒙古食药监局批准许可的不一致,内蒙古食药监局主要应负监管和查处不力的责任。这是个很明显的二难推理,无论结果如何,当地食药监局都难辞其咎。 与此同时,国家药监局责成鸿茅国药对近5年来,各地监管部门处罚其虚假广告的原因及问题对社会作出解释,并汇总近5年来不良反应发生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听取了凉城县人民检察院案件承办人的汇报,查阅了案卷材料后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责令凉城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变更强制措施。 05.谭医生发文道歉,鸿茅药酒撤诉言和 凉城公安机关在抓人方面动若脱兔,在提供证据方面却静若处子,最终因无法补充足够的证据而偃旗息鼓。对于跨省追捕一事,由于多方力量的介入,尤其是邓学平要求公开鸿茅药酒注册为非处方药的依据和对该产品质量及广告的监督情况之后,谭秦东吐槽鸿茅药酒遭跨省抓捕一案日前迎来重大逆转。邓律师回答新法制报时明确表示有关部门可能涉嫌违法滥权。因一篇网文就遭致跨省追捕甚至面临刑事追究,有关部门不啻于杀鸡用牛刀--小题大做。这样的做法压缩了公众的表达空间,导致公众缺乏安全感,与中央反复强调的依法治国的精神格格不入。 邓律师还表示,目前现有证据证明鸿茅药酒因为广告违法被多次行政处罚。无论是被诉律师还是谭秦东都没有捏造和虚构事实,应当属于正常的言论范畴。记者问他有无担心个人安全,他表示对国家的法制环境充满信心,没有考虑个人安危,并且说他申请信息公开有法可依,根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七)项和第(十一)项规定,政府部门应当主动公开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以及食品药品的监督检查情况等内容。 最终,在缺乏足够的证据情况之下,凉城公安局悻悻地让谭秦东办理了取保候审。历时三个月,曾意气风发满头黑发的谭秦东再次出来的时候已经成了妥妥的”光头强“,身材从此前的大号变成了小号,他目光呆滞,神情沮丧,减肥效果非常突出。事后获知,他因此而患了创伤性应激障碍,睡眠大受影响,糖尿病加重,需要持续服药一年多。出来之后,他由衷感叹自由真好,为了庆祝重获自由,也为了与过去这段黑暗的岁月决别,他把被管控时期所穿的全套衣服扔进了垃圾堆,看来真是往事不堪回首啊。 5月17日,谭秦东为他的“毒药”发道歉声明;同日17时,鸿茅药酒公司发布声明,接受谭秦东致歉并撤回报案及侵权诉讼,此事正式落下帷幕。 谭秦东原本应该获得国家赔偿,可能因为维权成本过高而没有下文。几个月之后,记者在北京偶遇了谭秦东,他因受此事影响,出走北京,成为了一名京漂。虽然日子过得有些仓皇,但那些丢失的肉肉又重新回到了他的身上,黑框眼镜下面的他又重新堆满了笑容,看上去依旧是那么憨厚率直。 点评:此案一度引起公众广泛关注,医学界、法学界、媒体圈从不同角度进行热议和解读。尤其是邓律师的充分发力,上级检察机关的及时介入,让案件得以及时“刹车”。相比强大的公权,个体的力量是渺小的,但邓学平始终怀着一颗赤子之心,忠于内心的良知,用自己的专业技能匡扶正义,践行着维护法律公平的使命。用他自己的话说,看着当事人化险为夷,平安无虞,这是一种用钱买不到的精神上的快乐,这也是他一直热爱这一行业的核心缘由。 鸿茅药酒案以追刑责开始,以主动撤诉结束,这不是鸿茅药酒海纳北川也不是它宽宏大量,而是控辩双方角力的结果,这也是邓律经手的众多成功案件之一。如何在网上发表观点,如何依法依规开展药品宣传,如何慎重对待涉及药品的不同观点,如何防止民事纠纷刑事化,本案引发的讨论和思考还有很多很多。 原文:法治的细节︱是谁损害了谁——鸿茅药酒与损害商品声誉罪 谁损害了谁?没有临床试验还大谈疗效?还跨省抓人,厉害了我的酒。 Hello,我们是法信——中国最大的法律知识与案例应用平台,从法律角度给大家分享一下法院如何认定损害商品声誉罪,以及裁判规则。 中国医师协会发布声明表示愿为谭某提供法律援助 谭某因涉嫌损害商品声誉罪被逮捕 昨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指令凉城县人民检察院: 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变更强制措施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 何种条件才能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 法信干货小哥为你讲述 本文共计 3392 字 丨 预计阅读时间 3 分钟 法信·裁判规则1.损害商品声誉罪在客观构成要件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訾北佳损害商品声誉案裁判要旨: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以及意图损害他人商誉,捏造虚伪事实后由他人散布或者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伪事实而散布,致使他人商誉受损,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均可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在利用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媒介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誉的情况下,不能因为媒体把关不严而散布了捏造的虚伪事实,就据此减轻或者免除虚伪事实捏造者的刑事责任。 明知其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可能会损害他人商誉,而依然有意地放纵此损害结果的发生,依法可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如果行为人在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时,尽管没有明确指出所意图损害的对象,但是消费者、社会大众或其他人员仍能够推测出其是指向某一个或几个特定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某类行业、产品的,亦应认定其行为损害他人的商誉。 案号:(2007)二中刑初字第01763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平台精选 法信平台用户可识别二维码查看案例详情▼ http://i.faxin.cn/LawAppContent.htm?gid=C676170&lib=alyz (二维码自动识别) 2.故意捏造并散布他人商品质量低劣的虚伪事实, 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陈恩、金月根等损害商品声誉案裁判要旨:明知其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将损害商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商品声誉、破坏商品质量的可信度和商品的知名度、降低其所拥有商品的良好竞争力,仍然实施该行为的,不论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属于商业竞争关系,皆符合损害商品声誉罪的主观要件及主体身份。 案号:(2003)沪一中刑终字第229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平台精选 3.被告人安排人员在全国性论坛、贴吧、微博等社交媒体上大量发布恶意攻击经营者产品质量的文章,造成经济损失的,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吕某等损害宣酒商品声誉案裁判要旨:被告人未经核实、无确实证据情况下,安排人员实施网络炒作,在全国性社会论坛、贴吧、各主流网络媒体和微博上,大量发布恶意攻击经营者产品质量的文章及帖子,造成经营者经济损失的,损害商品声誉罪,应承担相应责任。 来源:宣城中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件 4.损毁商品声誉罪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毁他人商誉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行为——訾北佳损害商品声誉案裁判要旨:损害商品声誉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案号:(2007)二中刑初字第1763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平台精选 法信·司法观点1.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构成要件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罪名,1979年刑法和单行刑法均没有规定此罪名。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经营者的商业信誉权、商品声誉权和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商业信誉”,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的信用程度和名誉。包括社会公众对该经营者的资信状况、商业道德、技术水平、经济实力等方面的积极评价。“商品声誉”,是指企业投放市场的商品在质量、品牌、风格等方面的可信赖程度和知名度。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不仅关系到经营者在市场上的形象,而且直接关系到其经济利益,影响其市场竞争力的高低。所以,对于侵犯经营者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刑法规定为犯罪,予以刑事处罚。 2.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捏造虚假事实的行为;“散布”,是指以各种方式在公众中宣传、扩散其捏造的虚假事实的行为。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是通过新闻媒介等,捏造与散布行为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本罪。实践中,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多种多样的,常见的有:造谣中伤,低毁竞争对手;歪曲事实,损害竞争对手形象;含沙射影,贬低他人商品,标榜自己商品,等等。只要是捏造并散布了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并造成了他人的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就构成本罪。应当明确,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品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或者单位实施的。当然,并不一定非要指名道姓,只要从捏造的虚伪的事实中能够推断出被损害的人或者单位是谁,就可以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自然人。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具有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目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泄愤、排挤竞争对手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构成。(摘自《刑法罪名精释-(上.下册)-第四版》,周道鸾、张军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 2.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及其处罚 这里所称的“捏造”,既包括完全虚构,也包括在真实情况的基础上的部分虚构,歪曲事实真相。“散布”,既包括口头散布,也包括以书面方式散布,如宣传媒介、信函等。“他人的商业信誉”,主要是指他人在从事商业活动中的信用程度和名誉等,如他人在信守合约或履行合同中的信誉度,他人的生产能力和资金状况是否良好等;“他人的商品声誉”,主要是指他人商品在质量等方面的可信赖程度和经过长期良好地生产、经营所形成的知名度等。造成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后果是多方面的,既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潜在的,如使他人的商业信用降低,无法签订合同或无法开展正常的商业活动等;或者使他人的商品声誉遭到破坏,产品大量积压,无法销售等。 本条对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处刑规定是,“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这类犯罪往往具有贪利性质,本条在规定对行为人判自由刑的同时,还规定“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②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3)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及实用指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 3.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与诽谤罪的界限 在认定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时,应当划清与诽谤罪的界限。本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诽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该两种罪在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主体方面都有十分相似之处。 二者的最主要区别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是通过“诽谤”的方式侵犯竞争对方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后者则是通过诽谤侵害公民的人格。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侵害人的诽谤行为针对企业负责人或者经营者本人的,就应当具体分析行为的特征和侵害人的主观方面特征,来确定罪名。侵害人如果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捏造并散布虚伪的事实,但同时指向商业信用主体和其负责人的,应当认定为本罪。如果侵害人为发泄个人不满,蓄意贬低企业负责人个人的,应当认定为诽谤罪。如果一行为既贬低企业又贬低个人的,应以想象竞合原则处理。如果是数行为既触犯诽谤罪又触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则应数罪并罚。(摘自《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第3版)(上)》,张军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 法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四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法信第799期内容&责任编辑:小飞 这是陈晓薇律师团队在2018年写的一篇文章,可以供大家参考。本案最终涉案的谭医生被无罪释放,但经过坎坷。具体如下: 2018年4月13日,今日头条上红星新闻的一则报道引爆了朋友圈。该报道称:广州一名医生因网上发帖称“鸿毛药酒是毒药”,涉嫌损害商品声誉被内蒙古警方跨省逮捕。由于本案疑点较多,引起了广大网友及法律人士的热烈讨论。 那么在本次事件中,案情经过如何?何为损害商品声誉罪?构成要件是什么?该医生是否构成本罪?针对这些问题,今日陈晓薇律师会给大家一一解答。 案情经过 2017年12月,于广州执业的医生谭某在“美篇”app上发表了一篇名为《中国神酒“鸿毛药酒”,来自天堂的毒药》的文章。文中称老年人心脏和血管都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容易得心肌梗死之类的心血管疾病以及脑卒中之类的脑血管疾病。他认为该“鸿毛药酒”过分夸大了疗效,会对老年人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并将该药酒称为“毒药”。谭某表示,“老年人,尤其有高血压,糖尿病的老年人尤其注意不能饮酒。而鸿毛药酒广告的主要消费者基本是老年人,非常危险。” 文章最后,呈现了一些关于鸿茅药酒的媒体报道、监管披露和自媒体科普内容 在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报案后,内蒙古凉城县公安局于2018年1月2日立案侦查,认为谭某的行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于于1月10日对嫌疑人谭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1月25日经检察机关批准对其逮捕。目前案件已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什么是损害商品声誉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及处刑的规定。本条具体规定了两个罪名,即“损害商业信誉罪”和“损害商品声誉罪”,其中“损害商品声誉罪”,即是指捏造散布事实,损害他人商品声誉,并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案中凉城县检察院的的起诉意见书认为,谭某散布不实言论,导致鸿茅公司对接的多家经销商退货退款,造成鸿茅公司直接损失1425375.04元,并且其公司销量急剧下滑,商业信誉损害严重,因此批准对其逮捕。 损害商品声誉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损害商品声誉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一般而言,多为“他人”的竞争对手,即与“他人”生产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提供同类服务或近似服务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行为人如果受经营者收买或唆使,故意在社会公众中散布捏造的虚伪事实,诋毁和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且达到“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程度的,即应认为与经营者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的共同犯罪。 2.主观要件 损害商品声誉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商品声誉、扰乱竞争秩序的结果,仍追求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2017)闽0582刑初1229号案中,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认为:损害商品声誉罪的立法原意,不仅仅在于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还体现了对市场主体的商品声誉的保护,行为人无论出于恶意竞争还是其他动机,无论直接故意或是间接故意,均不影响主观要件的认定。因此,只要有损害他人商品声誉的故意,即可构成本罪。 3.客体要件 损害商品声誉罪的客体是商品声誉与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商品声誉,是指企业投放市场的商品在质量、品牌、风格等方面的可信赖程度和知名度。本罪条文写入刑法分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的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因此市场竞争秩序也是本法规保护的客观法益之一。 4.客观要件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包括三个要素:其一,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其二,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其三,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具备其他严重情节。 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 1.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四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员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案追诉: (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八十八条:本规定中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2.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另外,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医生谭某是否构成本罪 根据上文所述,本案中医生谭某是否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应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认定: 1.谭某是否有损害鸿茅药酒声誉的故意 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主观上必须具有损害他人商品声誉的故意。谭某在写作其《毒药》一文中,并未指明其抨击对象为鸿茅药酒,而是隐去一字,以“毛”代茅。 更何况,谭某对鸿茅公司商业信用、资信状况、经济实力以及商品质量、品牌形象并未作任何负面的评价,《毒药》一文的内容也只是劝说老年人不要听信“包治百病”的广告宣传,控制饮酒。据悉,在过去 10 年间,据不完全统计,鸿茅药酒广告曾被江苏、辽宁、山西、湖北等 25 个省市级食药监部门通报违法,违法次数达 2630 次,被暂停销售数十次。谭某依此认定该商品广告不实宣传,也是合情合理的。 谭某在与律师会见时表示,“纯粹是出于医生的职业道德,才发了这么一篇帖子。鸿茅药酒是甲类非处方药,老年人看电视多,会误以为这是一种可以不限量饮用的酒。”因此,单就谭某发表《毒药》一文,不足以认定其具有损害鸿茅药酒声誉的故意。 2.谭某文中的事实是否为捏造的 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是损害商品声誉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的因素之一。这里所称的“捏造”,既包括完全虚构,也包括在真实情况的基础上的部分虚构,歪曲事实真相。问题是,谭某在《毒药》一文中的论述中,有无捏造事实的嫌疑?鸿茅药酒到底有无对人体的危害呢? 陈晓薇律师团队查阅了相关资料,发现鸿茅药酒确实获得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批准,属于甲类非处方药品、酒剂类中药,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 Z15020795。然而,在鸿茅药酒的广告宣传中,却对其属于处方药的事实只字未提,而一直宣传“鸿茅药酒,每天两口”,却没有告知孕妇、哺乳期的妇女,患有肝肾功能不全、心脏衰竭、肾衰竭、酒精过敏等人群均不适合服用该药酒的事实。 另外,在鸿茅药酒的配方中,出现了何首乌、附子、槟榔、半夏、苦杏仁这样的毒性药材,服用之后可能会对人体造成伤害。虽然可能其剂量无法达到致命至害的标准,但是没有人能保证长期服用鸿茅药酒是否有危险。 据资料显示,谭某曾获临床医学硕士学位,并于2008年获取医生执业资格,并曾于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工作,具备足够的医疗知识。因此,谭某在上述事实的基础上,对鸿茅药酒提出质疑,是有足够资格的,也是合情合理的,不存在捏造的行为。 3.鸿茅药酒损害与谭某是否有因果关系 刑法规定,损害商品声誉罪的成立,必须是该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失或具有严重情节。据统计,谭某在微信群连续转发《毒药》一文10次左右,网站点击量2075次,美篇APP有三次访问,微信好友有250次访问、微信群有849次访问、朋友圈有720次访问、其他访问253次、被分享120次,单从浏览量上来说并不多,不足以造成非常大的影响。更何况,在此之前就有很多公众号、自媒体对于鸿茅药酒的虚假宣传与危害性进行过抨击。《毒药》在文末注明,其部分内容就转自另一公众号西茜医生,其影响力远胜谭某的美篇空间,然而不知为何,鸿茅公司并未追究此账号的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鸿茅公司除非能证明,其下游经销商全部阅读并认同谭某《毒药》一文的观点,否则若把全部140余万元的损失归咎于谭某的文章是明显不合理的。 综上所述,根据目前的事实与公布的证据看,谭某都不应该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中规定的损害商品声誉罪。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更应由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而不是由公安机关直接出面追究刑事责任!然而,相信在我国公正的司法体系下,相关事实会尽快查清。在此之前,无论是谭某,还是我们,只能静静等待正义的到来。 原创,未经许可,严禁转载!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邓学平经典案例之鸿茅药酒案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邓学平经典案例之鸿茅药酒案、邓学平经典案例之鸿茅药酒案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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