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样例十一篇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试点县(市)自谋职业的人数要求达到应安置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样例十一篇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例1

2.退役士兵包含哪些对象?

答:包含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一)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士官的;

(二)士官服现役满本级规定最高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在本级服现役期限内因岗位编制限制不能继续服现役的;

(三)服现役满30年需要退出现役的或者年满55周岁的;

(四)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六)因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

(七)因国家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

(八)士兵家庭成员遇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灾难等变故,确需本人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经士兵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九)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3.国家采取哪些方式安置退役士兵?

答: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4.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能否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答:能。

5.退役士兵安置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目前,负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各级民政部门。

6.退役士兵安置地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般情况下,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易地安置。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如果退出现役后不复学,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7.退役士兵符合哪些条件可以易地安置?

答: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8.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的退役士兵可以随配偶易地安置吗?

答:按规定符合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的中级士官、年龄超过28周岁的男士官或者年龄超过26周岁的女士官以及烈士子女、孤儿或者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士官,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9.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在安置上有什么变化?

答:没有变化。与安置地退役士兵享受同等安置待遇。

10.退役士兵易地安置还有哪些特殊规定?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2条规定,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11.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是否可以不回安置地报到?

答:不可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3条规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12.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怎样到地方报到?

答: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时间,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13.退役士兵的档案如何移交管理?

答: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14.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谁负责?

答:由退役士兵原部队负责处理。

15.退役士兵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谁负责?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例2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兵役法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 中国 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 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 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 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移交和接收

第八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二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第十三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四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五条 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 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第三章 安置

第一节 自主就业

第十八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2019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第二十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第二十三条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第二十五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六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第二节 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2019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下达全国需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年度安置计划。

第三十一条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下达。中央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中央国家机关管理的京外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下达。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对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第三十三条 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七条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例3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是各级党政军领导的政治责任。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扎实做好新《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学习宣传,吃透精神,准确把握政策实质。

通过新闻媒体、工作简报、网站等宣传载体,大力宣传新《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各项优先优惠政策,大力宣传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光荣义务,增强人民群众的国防观念和法制意识,增加军队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为国防军队建设提供优秀人才。

把新《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各项新政策、新要求纳入全市双拥知识竞赛内容。

驻赤部队要把新《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纳入官兵政治教育内容,通过国防教育课、展板等形式进行宣传,教育广大官兵树立大局意识,转变就业观念,服从安排。

要加大落实力度,以贯彻落实新《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为契机,对本地区本单位的各项双拥优抚优待安置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保证各项政策的落实。

积极开展双拥共建、“爱心献功臣”活动,动员各个社会组织、各个阶层进军营、进光荣院、进军休所为革命老功臣献爱心,进社区为军烈属、重点优抚对象和老复员军人排忧解难,以实际行动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服务。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例4

在社会转型的新时期,传统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已经越来越无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全面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推行货币安置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但由于这一政策推行历史短,发展还不够完善,一些问题仍然存在。本文就这些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措施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现阶段退役士兵安置的概况

(一)退役士兵安置的基本情况

退役士兵安置,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全国每年约有近30万城镇退役士兵需要安置。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国对城镇入伍的退役士兵实行指令性就业安置,是对国家退役士兵的特殊社会保障,对安定军心、巩固国防起到了重要作用。目前,在安置工作中各地主要采取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努力保证城镇退役士兵的一次性就业。各地普遍加强了行政法规建设,陆续出台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增强政策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二) 退役士兵安置新形势

随着我国各项改革事业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现行安置办法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就业制度的矛盾日益尖锐,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日趋困难。有的单位拒收退役士兵,有的“前门接收,后门下岗”,“安排工作无岗位,扶持就业无经费”的矛盾日益突出,退役士兵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不能及时落实,加之有些地方擅自扩大非农征集比例进一步加剧了安置矛盾,部分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给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带来了负面影响。

(三)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困难的原因

一是随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精简和国有企业减员增效政策的实施,接收退役士兵的空间越来越小,而许多城镇青年由于就业难,便采取以参军的方式来实现“曲线就业”,导致城镇退役士兵比例过高;二是先行的指令性安置方式,与《企业法》有关企业用工自主权的规定相矛盾,与现行的国家劳动用工制度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资源配置规律相违背;三是退役士兵各方面素质与社会用工的要求存在差距,在同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中没有优势。

(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趋势

面对日益严峻的安置形势,国务院、中央军委多次强调要多渠道,多形式的安置退役士兵。从1993年开始,国家提出了一系列新的安置形式,如:退役士兵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退役士兵的义务;供需见面,双向选择,保底安置;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等等。其中,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政策不断完善,经过1999年到2000年的探索,自谋职业和到非国有企业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大为增加,这种做法也正逐步为更多的退役士兵所接受。据统计,2001年全国自谋职业和到非国有企业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近5.6万人,约占同年城镇已安置人数的17.7%,其中,浙江省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占安置人数的70%;福建、北京、广东、天津等省市这一比例在20%—30%之间。到2003年,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已占安置总人数的20%,而且这一比例正在快速增长,以长沙市芙蓉区为例,2004年至今,共安置退役士兵254人,其中自谋职业的132人,占已安置退役士兵总数的51%。由此可见,用自谋职业的方法解决安置难的趋势已经到来。

通过这么多年的实践考验,自谋职业解决退役士兵安置问题无疑是较好的选择,一是充分发挥了退役士兵的主观能动性,使他们根据自身的优势,自主创业;二是大大减轻了政府的安置压力;三是顺应市场经济条件的公平、自主的就业规律。但是,这一改革能否将负面影响减到最低程度?能否真正解决退役士兵就业难的问题?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制定一次性补助金标准的高低以及优惠措施的多寡,而是要看相关的法律,就业,教育,住房,社会保障能否配套改革,退役士兵的就业竞争力能否提高,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本意。如果不修改现行法规政策和制订新的法规政策;如果各部门仍然各自为政,安置部门仅从减轻工作压力的角度出发,希望通过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偿金的发放解决安置难的问题,那么结果“受伤的”的总是退役士兵,甚至有可能影响社会青年入伍的积极性。反而言之,如果相关部门能从退役士兵的角度出发,顺应形势,及时修改和制订相关法律和配套措施,提高他们的就业竞争力,推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才具有现实的积极的意义。

二.自谋职业安置方式的制约因素

在全国范围内较高的自谋职业率正说明,有很大一部分城镇退役士兵已经摈弃了就业“等、靠、要”的观念,自主择业的思想已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但是,笔者认为,以下几大因素仍将制约长沙市自谋职业工作的推行。

(一)法规限制条件多,安置对象范围狭窄

《长沙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偿安置实施细则》中,对补偿安置对象做了这样的规定:一是父母双方(配偶)无工作单位或父母双方(配偶)单位撤销、破产的城镇退役士兵;二是退役士兵被分配后,接收单位确实难以完成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且愿意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这一规定无疑限制了想自谋职业、自主择业的退役士兵的范围。而且强行的系统包干安置又与市场经济的原则相违背,造成企业不愿接,退役士兵不愿进,形成了安置后又“隐形失业”的现象。与此同时,也有大量想办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被挡在了“法规限制”的门外。

(二)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难除退役士兵的后顾之忧

目前,长沙市的劳务市场处于幼稚阶段,社会保障体系处于萌芽阶段,社会就业与滞后的社会保障体系矛盾日益突出。在城镇退役士兵的医疗、养老、住房等方面尚未得到较好的保障的情况下,通过领取一次性补助金将退役士兵推向社会,很难说能体现出对“最可爱的人”这一特殊群体的特殊优待。必然引起退役士兵的后顾之忧。通过了解长沙市芙蓉区符合条件、但不愿通过自谋职业安置的退役士兵,都认为:身无长物,如果领取了一次性补偿金后吃光用光,还不知路在何方?还不如在家待着等政府分配哪!

(三)退役士兵文化素质普遍较低,就业竞争力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竞争。无论是招工还是劳动市场,都是根据劳动者的技能、素质来确定的,并要求劳动力流向合理,配置优化,以取得最佳效益。根据一项调查显示,长沙65%以上的企业需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技能以上的劳动力。但是退役士兵文化程度普遍偏低,以长沙市芙蓉区为例,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城镇退役士兵占总城镇退役士兵的50%。由于服役期短,95%以上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文化层次和知识结构仍停留在高中程度,以他们的实力很难与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相比,其文化层次与下岗职工相差无几。导致退役士兵面向市场就业竞争起点低。可以说,用工单位对用工技术的高标准与退役士兵自身实力低水平的反差,是造成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难的主要原因。

(四)退役士兵就业培训层次低,难以拓宽就业新领域

目前,长沙市对退役士兵的职业培训主要有两种途径:第一种是部队举办的“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工作。这种方法在提高退役士兵就业技能方面其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军地两用人才”培训的范围有限,而且科目单一,仍停留在汽车驾驶、家电维修等方面;第二种是依托劳动、教育部门的职业培训基地举办的短期培训班。这些培训班对根本性的改变或全面提升退役士兵的综合素质、提高就业竞争力,仍然有很大的局限性。

三.解决自谋职业问题的建议

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事关加强部队建设,巩固国防,也是促进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虽然退役士兵参与自谋职业的人数不断增多,但我们仍要认清当前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面临的问题,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完善、修改法律法规,拓宽自谋职业对象的范围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城镇退役士兵应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自主选择安置方式。应通过法律法规的修改,放宽对自谋职业对象的限制,使愿意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与政府提供的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偿金及优惠条件合理配置,使他们能利用“有限资源”创造出更多的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

(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解决退役士兵的后顾之忧

在2003年,民政部、教育部等九部委联合下发《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的文件,其中明确指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中军龄可视同为社会保险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此,安置部门要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保险部门协调,尽快建立退役士兵的养老、失业、医疗、住房等保障制度,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这里主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退役士兵在退役期间,地方政府配合部队每年从优待金中支出一定数额用来办理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保额记在战士个人名下;二是退役士兵在培训待安置期间,地方政府从培训经费中拿出一部分作为退役士兵的生活补贴,并帮助退役士兵缴纳一年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符合低保条件的,要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范围,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同时,设立一笔专项资金,用于退役士兵重大疾病和意外伤害的扶助;三是退役士兵上岗后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支付养老、失业、医疗、住房等保险费用。

(三)改变传统的教育培训模式,全面提升退役士兵就业竞争力

笔者认为,教育是实现社会公平最有效的工具。因此,提高退役士兵素质和职业技能,增强其就业竞争力,才能适应市场变化和岗位的转换,这是解决退役士兵就业难问题的根本途径。解决这一问题,应从培训形式和经费来源两方面着手:

1、培训形式是借“园”育才。这里“园”是指全民性普通大中专学校。这里着重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规定所有城镇退役士兵(除大专以上学历外)均要参加高考补习班。学时一年,这种补习班不以盈利为目的,形式、人数、条件因地制宜;办学地点既可由退役士兵培训中心举办,也可与当地中学、社会办学的学校联合办班。经费来源由个人出一点,地方财政补助一点的办法解决;二是安置部门要与教育、劳动、计委等部门联合,制订大中专院校特招录取退役士兵的优惠政策。如报考冷门专业或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及二等功以上和荣获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二级英雄模范奖章以上荣誉称号的,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二、三等以上的,服役期间父母双亡而孤身一人的,因战牺牲烈士子女、弟妹经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的,可降低录取分数线并提供较为优厚的奖学金等。不能考取大专院校的退役士兵,必须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班学习。

2.经费来源是将退役士兵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改为考取高等院校或就业培训费、生活补助费。这样做,有利于为退役士兵实现自谋职业前进行就业培训提供稳定的、可靠的资金保证。具体做法可借鉴外国的一些经验。根据有关资料显示,外国依法完成兵役义务的退役士兵,均有资格享受国家提供教育和培训的待遇。如美国义务兵在服役的最初12个月内,每月要从薪水中扣去100美元(不予退还),作为退役后享受国家教育待遇的条件之一。服役达三年或三年以上的,退役后可享受国家提供的 36个月的每月526美元的基础教育福利金,如服役不满三年每月获436美元的基础教育福利金。退役军人享受此项待遇的期限为义务兵从推出现役之日起10年内,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如升职,从升职之日起10年内有效。他们接收教育和培训时,可连续进行,也可分阶段学习。经考试合格的,发给文凭,然后由国家指导他们自谋职业。

(四)建立退役士兵就业指导中心,使退役士兵就业有“门”

退役士兵就业指导中心主要职能使推荐退役士兵就业或举办招聘会,拓宽退役士兵就业领域,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可开设专业性的网上“退役士兵就业指导网站”,“退役士兵就业在线”电子信箱;在电视上开办“退役士兵就业访谈信箱”或在电话上开通“语音电话信息热线”等节目,也要采取“一对一”,开谈心会或座谈会等形式,对退役士兵的主页生涯进行策略指导,使他们享受全方位的服务。

(五)加强舆论宣传,引起社会关注

退役士兵曾为国家的国防建设和国家的经济建设奉献青春,回到地方应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应有效利用各新闻媒体和相关部门加强宣传退役士兵保家卫国的精神和事迹,以及退役士兵的就业竞争优势,为社会重视、关心和支持退役士兵的生活、就业问题营造浓厚的氛围,为他们的就业创造条件。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之一。作为为部队和国防建设服务的安置工作必须努力与之相适应。作为安置部门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同时,还要加大改革力度,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与时俱进,开拓进取,才能符合市场经济的需求,开创新形势下安置工作的新局面。

【参考文献】:

1、《民政部2003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 2004年10月16日

2、《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中国网 2003年7月21日

3、《民政工作原理》 李少虹、金双秋著 湖南人民出版社 2004年6月第一版

4、《民政工作基本法规》 民政教育教材编写组 中国社会出版社 2000年6月第一版

5、《民政政策法规析论(上下册)》 金双秋著 中国社会出版社 2000年6月第一版

6、《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释义》 民政部抚恤安置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法劳动社会保障法制司著 中国社会出版社 2005年3月第一版

7、《双拥工作实用手册》 王凤亭著 人民日报出版社 2003年5月第一版

8、《全国优抚安置对象和优抚安置事业单位普查手册》 民政部优抚安置局、财政部社会保障司著 2000年11月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例5

我县接收的2015年度冬季退役士兵对象为:

1、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退出现役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家庭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

2、士官,服现役满5年、8年、12年、16年因编制限制等因素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退出现役的;因政治、身体、家庭等原因退出现役的;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符合有关规定退出现役的。

二、安置办法

根据有关政策,采取两种安置办法:一是岗位安置,二是自主就业。我县共接收2015年度冬季退役士兵427人,对照安置政策,需由县政府安排工作的对象有7人;自主就业由政府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对象有420人:其中义务兵280人,自主就业士官140人(含选择复员的三、四级士官27人)。

1、岗位安置。根据《条例》及省、市文件精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接收退役士兵岗位安置的主体。今年我县需要岗位安置的对象为服役满12年的转业士官。县政府采集13个就业岗位(人员性质为企业合同制性质),依据转业士官部队表现,采取阅档综合积分、高分优先选岗的方法安置。

对不选择岗位安置而选择自主就业的转业士官,在自愿签订协议后,政府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其标准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加上其转任士官后每服役一年增发4500元。增发自主就业一次性创业补助金,其标准按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22160元)×5%×服役年限执行。对立功受奖的转业士官,根据奖励等级(多次获奖的,以最高奖励为准),在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22160元)基础上相应增发补助金,其标准为: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二等功的增发10%,一等功的增发15%。转业士官在待安置期间(退役次月至岗位安置或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时间),按当年城市低保标准500元/月领取生活补助费。

2、自主就业

对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采取按规定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安置方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经济补助金标准以当地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为基数,扣除在部队已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我县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0773元。依据相关政策,具体标准为:

(1)自主就业义务兵

服现役不满2年的,按实际服役年限比例核算;满2年的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为22160元(20773×1.5-9000元)。

(2)自主就业士官

按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对选择自主就业的士官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其标准为22160元(20773×1.5-9000元)。

(3)兵

对在服役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义务兵和士官,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为68899元(20773×1.5×2.5-9000元)。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由县、镇(区)财政各承担50%。

关于大学生退役士兵奖励金,根据《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全日制高等学校毕业和在本省全日制高等学校就读的大学生应征入伍后,本人及家庭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待,同时在其服义务兵役期间每年按以下比例发给奖励金:(1)在校专科生按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40%,已毕业的按50%;(2)在校本科生按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50%,已毕业的按60%。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奖励金,由县财政安排,各镇(区)核发。

三、工作要求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例6

县地处,建县于年月,是一个兵源大县。全县幅员面积平方公里,县城海拔米。2014年底,县总人口人,农村总户数户,农村总人口人,农村年人均纯收入元,农村年人均粮食拥有公斤。近年来,县委、县政府历年来都十分重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始终把安置工作作为加强国防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政治任务。特别是近两年来,我县不断探索安置改革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同时因受到安置人员多、渠道紧缩、编制限制等因素的影响,安置工作面临很大的压力。尽管如此,迎难而上,攻坚克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2012年度城镇退役士兵156人,使用编制80个,另外76人部分派遣到企业,因考虑当前我县企业承受能力有限,加上分配人数较多,再聘用部分派遣到交警、协警岗位工作。(2010年11月才安置)

2013年度城镇退役士兵182人,使用编制100个,其中对四类优先安置人员共68人以全额事业编制为主安置,其他列差额及自收自支编。另外82人参照2012年度做法部分派遣到企业。(2014年12月才安置)

对2010年需安置的145名退役安置人员和2014年需安置的178名退役安置人员(至今尚未安置),比照2013年退役人员的安置办法落实安置政策。

对2014年及2015年过渡期内即将退役需安置的人员原则上比照以上办法落实安置政策。

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上遇到的问题及原因

新修订的《兵役法》及《安置条例》从2014年1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是义务兵役制度及安置工作的一次重大改革,其主要精神是变城镇退役士兵多渠道安置就业的政策为扶持自主就业为主的政策。因此,我县同全国一样,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特别是城镇士兵安置工作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与此同时,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上也遇上前所未有的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以下几种情况:

1、退役士兵素质较低、择业观念陈旧

退役士兵的专业知识、年龄结构无法与大中专生相比,专业技能与社会知识又并不比下岗职工占优势,因而,大部分的退役士兵在就业上缺乏一定的竞争优势与适应能力。另外,部分退役士兵思想认识滞后,认为自己当过兵,对国家有贡献,产生了“等、靠、要、懒”的思想,以致错失许多就业机会。一方面是退役士兵素质较低,一方面是用人单位门槛较高,这样就出现了劳动力“供”与“求”的矛盾,这种矛盾在全国应该是普遍存在。

2、不重视培训,退役士兵对职业技能培训认识有偏差

组织职业技能培训,就是在发挥一种“蓄水池”的作用。一时安置不了的,先组织退役士兵进行技能培训,进行必要的充电,成为军地两用人才。而部分退役士兵对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认识偏差较大,想法、心态各不相同。部分退役士兵对实行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存在疑虑,有等待观望的心态,有的出现思想反复,有的认识到培训的重要性,但因家庭、社会诸多因素的影响放弃了培训,选择临时打工。其实,经过严格培训之后,一定程度地提高了他们的就业实力和竞争力,有利于他们的市场就业和安置就业。

3、孰轻孰重,城镇兵比农村兵自主就业能力强

农村籍士兵跟城镇士兵相比在部队更守纪律、更能吃苦,希望通过刻苦努力转为志愿兵(专业军士)或提拔,通过获二等功退役回乡时能与城镇士兵安置工作。而城镇士兵退役后有保障,在服役期间,各方面相对比农村籍士兵较差。农村籍士兵跟城镇在两年服役期间,他们在文化教育,组织纪律、法律观念意识、体能等方面都有提高和加强。思想觉悟、思想素质、法律观念、普遍比同龄人较高。但是,城镇士兵退役后,在自主就业方面,头脑灵活,思想解放,比农村兵自主就业能力强,相比较而言,更容易找到工作。

4、渠道有限,需要进一步拓宽安置渠道

我县退役士兵的主要安置渠道是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还有交警、协警岗位。一方面,县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面临精兵简政,压缩编制,整合资源的趋势;一方面,每年又面临大批退伍士兵的安置任务,虽然,变城镇退役士兵多渠道安置就业的政策为扶持自主就业为主的政策,但是,一部分士兵还是坐等政府安置,缺乏自主就业勇气,特别是农村兵,有几亩地先种着,没有想着去自主创业。因此,安置压力依然较大。

5、机制不完善,培训与就业衔接不过紧密

社会上需要什么样的人才,怎样根据退役士兵的特点开展技能培训,怎样做到培训与就业衔接?怎样实行订单式培训?这些机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造成不是用人单位不需要人才,而是培训机构没有有意识把退役士兵组织起来进行强化培训。比如企事业单位都需要的保安人员、保卫科人员和安保负责人,退役士兵具备良好的政治军事素质,引起用人单位的注意,但是,缺乏专门对口的培训机构组织退役士兵进行应知应会的培训,使培训与就业相脱节。需要的人,培训不出来;暂时不需要的人,不断地在培训。

三、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措施与建议

为了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兵役法》及《安置条例》,我们要多策并举,想方设法扶持退役士兵实现自主就业,营造氛围,齐抓共管,整体推进安置工作,

(一)、对湖南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细则意见和建议:

1、需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建议安置到事业单位或二级机构。因为,党政机关进人的可能性不大。

2、接收单位在收到安置计划后,在一个月之内办理好手续,安排人员上岗。要求没有特殊情况,不得耽误。

3、建议对重点对象在安置时列全额编制,进入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做到重点对象重点安置。

4、异地安置建议按原有政策执行。

5、建议各地成立退役士兵安置领导小组,从组织上保障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定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出发,把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安置部门要积极研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领导当好参谋助手,以便及时掌握情况和动态,全面规划部署。各部门之间、军地之间、退役士兵和社会公众之间要加强协作,相互理解,相互支持。民政、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作为承担这项任务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工作中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把责任细化分解,落实到岗到人,层层抓落实。

(二)、组织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1、成立专门培训机构,人员要列编。

开展技能培训,有效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加强同劳动和社会保证部门、教育部门的协调,根据市场需求,为退役士兵提供适应市场需要的技能培训,协助他掌握符合市场需求的专业技能。让每个参与培训的退役士兵都能获得一技之长,取得国家供认的专业技能证书,由学校推荐就业。培训经费由国家、省、市政府各负担三分之一。实施培训的过程中,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措施,全面提高退役士兵报名参训率。做好退役士兵及亲属的思想工作,鼓励他们报名参训。对个别不太愿意参训的退役士兵,要采取重点转化方法,分工专人上门谈话,讲透意义、讲清政策、讲明好处,要不厌其烦,反复地做思想工作。

2、2014年在我县试点,共40人报名参加培训,专业分为两项:汽车驾驶、电脑。

2015年110人报名参加培训,专业仍为以上两项,从两年的情况来看,报汽车驾驶专业的占95%以上。不难看出,退役士兵比较热衷于汽车驾驶这个行业。

(三)制定优惠政策,扩大就业渠道

制定优惠政策,扩大就业渠道。为了切实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兵役法》和《安置条例》,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县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确保社会大局持续稳定。必须实行优惠政策,扩大安置渠道。切实将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享有减免税、工商管理费和教育、招工优先等优惠政策落到实处。进一步提高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弥补金标准,同时提高国家和省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资金补助规范。只要解决了资金这个瓶颈问题,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一定会步入一个新的空间。

(四)优化服务,通过牵线搭桥扶持实现自主就业

推荐就业岗位,强化就业服务。建立退役士兵就业信息网络体系,劳动就业服务大厅设立退役士兵就业服务窗口,建立退役士兵个人求职信息档案,及时掌握退役士兵的就业意向和市场用工需求,通过多种方式为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搭建信息沟通的桥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积极向社会推荐退役士兵是安置工作,加强与劳动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的联系,设立一体化的服务网络。引导退役士兵树立市场经济观念,强化竞争意识和进取精神,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市场择业。及时收集和掌握市场用人情况,为退役士兵提供择业信息。同时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和输送适用人才,创造条件为用人单位和退役士兵进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牵线搭桥,用完善的服务为退役士兵进入市场提供必要的条件。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例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部队兵员状况,今年我市共接收退役士兵278人、转业士官3人,伤病残退役士兵1人,进藏退役士兵15人,共计297人,其中农村退役士兵90人,城镇退役士兵207人(包括哈尔滨铁路局41人,苇河林业局27人,亚布力林业局27人),需政府一次性安置城镇退役士兵112人。按照省政府要求,全市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要在2011年7月底前完成。确保当年安置当年上岗。

二、严格落实政策法规

全市今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省城镇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继续执行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坚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文件精神,切实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根据“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凡在我市境内的所有机关、行业、系统和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必须从国防建设、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主动承担国防义务,认真完成接收安置任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机关、事业单位要在编制限额内积极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要按照当地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无条件接收,任何行业、系统和单位都无权自行确定本部门接收退役士兵的数量,也不准只接收本系统职工子女。严禁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

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市政府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每转移1个安置指标需向政府交纳有偿转移金4万元。企业交纳的有偿转移金,可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偿转移金自筹解决。

所有接收单位必须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3年内不得安置下岗。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再就业。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其复工、复职,军龄连同工龄合并计算。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社会公益岗位应优先选用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对生活困难且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退役士兵,要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生产服务、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要予以帮助。要继续贯彻实施《培养和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工作发展规划》,推动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要适应劳动力市场发展的需要,有组织、有计划地逐步把军地两用人才推向劳动力市场,实行市场就业。要提供优惠政策和相应条件,积极扶持退役士兵创办、领办经济实体,兴办第三产业。要选拔高素质的退役士兵作为农村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的事务力量,有针对性地培训,并有计划地推荐他们担任基层干部。

三、拓宽安置办法,积极推进自谋职业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的方针,在强化指令性分配、保证妥善安置的前提下,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对要求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经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市政府不再负责安置。在我市入伍的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应届毕业生(入学前为尚志市户籍),享受我市城镇退役士兵优待安置政策。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可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与实际缴纳费年限合并计算;如被用人单位录用,要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生活福利待遇,其军龄计算为连续工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档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镇(乡)党、团委或社区接收管理。

四、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例8

同志们:

刚才我们共同收听收看了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应该说×、×都已经讲的很全面、很具体了。结合×实际,我再强调三点意见。

一、肯定成绩,20xx年退伍士兵安置任务完成圆满

去年的退伍士兵安置工作我们做的总体不错,刚才我在典型发言当中也已经向全省做了汇报。去年的工作总体上来说可以用4句话16个字概括,那就是“领导重视、部门配合、程序规范、多方满意”。

一是领导重视。各级、各部门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在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市县两级对退役士兵安置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累计拨付×多万元,保证了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

二是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各司其责,密切协作,形成了安置工作合力。政府目标办把退役士兵安置列入县(市)、区目标考核;政府督查室加大了对退役士兵安置的督查力度;民政、编办、人社等部门合理编制安置计划;财政部门保证了安置经费的足额到位;教育部门积极整合培训资源,搭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平台;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了全方位的监督检查,维护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廉洁高效。

三是程序规范。年初,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做好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对2020年退役士兵,安置对象、原则、程序、责任、奖惩等都作了具体规定,在安置过程中,各个方面严格按程序宣传、按程序培训、按程序安置、按程序公开,安置工作有条不紊,全面维护了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四是多方满意。由于领导重视、部门配合、措施得力,去年的安置工作,达到了军队满意、政府满意、社会满意、退役士兵和家庭满意的效果。

目前,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虽然取得了很多成绩,但也存在不少困难与问题。一是重点安置对象的岗位落实还有许多现实困难;二是部分单位对这项工作还不够重视,存在设置障碍,推诿扯皮,拖延安排上岗的现象;三是少数安置对象的工资、福利待遇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存在隐性失业的问题;四是个别单位还存在部门和地方保护主义,只接收本系统的子弟,不愿意承担社会责任。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地加以解决。

二、强化措施,扎实做好今年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关系到国防建设的稳固,关系到军政军民的团结,更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2020年是深入推进退役安置方式转变之年,义务兵退役安置方式由政府指令性安置为主转变为政府扶持就业为主,能不能顺利实现这个重大转变,将极大地考验我们的能力和水平。

一是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提高落实政策的自觉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已经实施两年多了。期间,国务院、中央军委相继下发了职业教育、技能培训、教育资助等一系列文件,民政部也组织编印了安置政策释义和安置政策100问,省、市也相继出台了相关的配套政策。

刚才×就4条政策专门做了明确解读。但从实际情况看,大部分群众,包括退役士兵本人和家属,对这些政策的理解也不是很清楚,政策的社会普及率还比较低。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加大安置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的知晓率。

这几年, 我们采取了进村入户向退役士兵及其家长发放公开信和政策宣传册等形式,都起到了很好的效果,要继续坚持这个有效做法。不仅如此,我们还要充分发挥网络、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的作用,切实把安置政策宣传好。只有政策宣传到位了,群众理解了,才能有利于政策的落实,才能有利于矛盾和问题的解决,才能实现群众看得见的公平,进而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二是要扎实做好教育培训,提高退役士兵就业竞争力。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是实现退役士兵就业的基本途径。我们市(县)两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为退役士兵培训创造条件。各级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按照“政府主导、个人自愿、城乡一体、免费参加”的原则,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要充分利用我们×院校多、师资力量雄厚的优势,健全规章制度,创新体制机制,借力推进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工作,提高退役士兵就业竞争力。人社、教育、财政等部门,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最大限度满足退役士兵接受各类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需求,一定要确保退役1年内的自主就业士兵能够免费参加教育培训。

要把促进稳定就业作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出发点,建立健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目标考核体系,增强教育培训机构能力建设,切实提高培训的质量。要鼓励职业教育、技能培训机构和有条件的企业承担教育培训任务,积极开展退役士兵创业培训,扶持退役士兵创业。教育部门要落实退役士兵高考加分和大学生士兵复学优待等优惠政策,提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入学深造的机会。

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和培训补贴制度,体现了党和政府对退役士兵的关心关爱,也是一项民生工程,市县两级政府和涉及到的有关部门要把这项政策用实用好,决不能摆形式搞应付。要按照“士兵点菜,政府买单”的要求,不能硬性规定退役士兵学什么不学什么,县里组织不了的培训科目,可以申请来市里培训。目前,个别县(市)不按培训的要求和时限,随意设定培训科目,任意缩短培训时间,这既不严肃,也不负责,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三是要大力扶持自主就业,提高退役士兵创业积极性。以创业带动就业,是实现退役士兵就业安置转型的关键之举。市、县两级要不断研究和完善扶持创业的具体政策,最大限度地让利于退役士兵。鼓励有创业要求、具备创业条件的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者领办项目,要按照优惠政策,依法扣减营业税、城建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今年3月份,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共同组织了退役士兵专场招聘会,引起了很大反响,应该说效果很好,省、市等多家媒体都进行了报道,我们要好好总结经验,继续坚持这些好的办法措施、提供好的平台。

三、明确责任,确保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是法律赋予我们的责任和义务。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带着感情抓安置,带着责任抓安置,带着良心抓安置,尽最大努力将退役士兵安置好,实现今年的安置目标。

一要提高认识。退役士兵安置和军队建设息息相关,关系到现役士兵能否安心服役,关系到军队可持续发展,关系到军政军民的团结。刚才省军区郝高潮副司令员介绍安置形势时也讲到,目前人民军队面临多样化的任务,而且任务越来越重,把这些为国防建设作出贡献的退役军人安置好,是我们各级党委政府的国家担当。要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党政“一把手”的政绩评价体系,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工作上认真落实、组织上强力支持、经费上足额保障,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开展。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例9

(二)工作流程:

退役士兵安置坚持岗位安置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妥善安置、各得其所。具体流程如下:

1、接收档案。各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接收退伍义务兵和复员、转业士官档案后,审查核对档案材料,对符合本地安置条件的,办理相关接收手续。对不符合本地安置条件的,做好退还档案相关工作。对异地安置的档案材料,要按规定认真审核异地安置资格条件。

2、报到登记。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转业士官在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接收到档案后,携带由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签发的《转业士官接收通知书》、《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和部队批准机关的行政介绍信到安置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报到,确定服预备役的,并到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登记。

3、审查确定安置资格。(1)各县(市、区)对接收复员士官、退伍义务兵档案进行初审,并将《优待安置证》原件收回,建立档案,分类造出花名册。(2)转业士官由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集中审查接收,由设区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将档案交各县(市、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安置。

4、研究确定安置政策。各县(市、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根据接收的退伍义务兵、复员转业士官的数量和安置资格,向同级政府上报安置工作方案,并结合本地实际,提出本县(市、区)自谋职业补助金的标准,报政府确定。

5、作复员和转业安置的士官退出现役,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1)国家或者军队建设需要的;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例10

按照总体要求和思路,今年各地要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加大政府调控力度,继续坚持指令性计划为主的安置办法。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政府行为,当前,要继续坚持指令性计划为主的安置原则,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保证国家安置法规、政策和安置任务的落实。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必须按照当地政府下达的比例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新建、扩建的企事业单位要适当增加接收安置数量。中直、省直单位要坚持属地化的原则,自觉支持退役安置工作。下属单位安置退役士兵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上级主管部门要给予支持。要加大落实工作的力度,对于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并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适应市场经济的新形势,拓宽退役士兵安置渠道。

要依据均衡负担国防义务的原则,调整退役士兵的安置去向,改变单纯向国有企事业单位安置的模式,面向各种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的单位安置退役士兵。各地要深入调查研究,逐个摸清当地各种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的企事业单位的状况,根据当年退役士兵总量、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用工需求和行业特点等因素,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调整安置计划,下达安置任务,积极拓宽安置渠道。

要适应市场经济新形势,改革退役士兵安置的形式和办法。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如自愿以经济补偿形式完成安置任务,经报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由安置部门收取安置有偿转移金。中直、省直单位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标准和办法已经确定;市属、县属企业交纳安置有偿转移金的标准和办法,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有偿转移金主要用于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要制定具体办法,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

为了解决安置工作的难点,确保安置任务的落实,今年对部分中直、省直系统的安置计划,仍由省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以一定比例统一下达。这些系统接收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经报请省安置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要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所有接收退役士兵就业的用人单位,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确保退役士兵养老、医疗、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得到接续。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检查用人单位及时足额缴纳退役士兵的各项保险费用。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国家规定的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与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缴纳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三)切实抓好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试点工作。

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也有利于保证退役士兵的广泛就业,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各地都要把这件事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

抓。今年,按照国家的要求,省政府决定各市州都要确定一个县(市)进行自谋职业的试点,这些试点县(市)是:九台、桦甸、集安、延吉、前郭、洮南、东丰、双辽、靖宇。试点县(市)自谋职业的人数要求达到应安置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基本形成以自谋职业为主、重点对象安置为辅的格局。这是一项很艰巨的任务,各地要作为一件大事,纳入日程,切实抓好。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例11

按照总体要求和思路,今年各地要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加大政府调控力度,继续坚持指令性计划为主的安置办法。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政府行为,当前,要继续坚持指令性计划为主的安置原则,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保证国家安置法规、政策和安置任务的落实。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必须按照当地政府下达的比例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新建、扩建的企事业单位要适当增加接收安置数量。中直、省直单位要坚持属地化的原则,自觉支持退役安置工作。下属单位安置退役士兵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上级主管部门要给予支持。要加大落实工作的力度,对于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并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适应市场经济的新形势,拓宽退役士兵安置渠道。

要依据均衡负担国防义务的原则,调整退役士兵的安置去向,改变单纯向国有企事业单位安置的模式,面向各种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的单位安置退役士兵。各地要深入调查研究,逐个摸清当地各种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的企事业单位的状况,根据当年退役士兵总量、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用工需求和行业特点等因素,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调整安置计划,下达安置任务,积极拓宽安置渠道。

要适应市场经济新形势,改革退役士兵安置的形式和办法。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如自愿以经济补偿形式完成安置任务,经报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由安置部门收取安置有偿转移金。中直、省直单位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标准和办法已经确定;市属、县属企业交纳安置有偿转移金的标准和办法,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有偿转移金主要用于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要制定具体办法,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

为了解决安置工作的难点,确保安置任务的落实,今年对部分中直、省直系统的安置计划,仍由省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以一定比例统一下达。这些系统接收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经报请省安置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要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所有接收退役士兵就业的用人单位,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确保退役士兵养老、医疗、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得到接续。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检查用人单位及时足额缴纳退役士兵的各项保险费用。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国家规定的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与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缴纳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三)切实抓好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试点工作。

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也有利于保证退役士兵的广泛就业,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各地都要把这件事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

抓。今年,按照国家的要求,省政府决定各市州都要确定一个县(市)进行自谋职业的试点,这些试点县(市)是:九台、桦甸、集安、延吉、前郭、洮南、东丰、双辽、靖宇。试点县(市)自谋职业的人数要求达到应安置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基本形成以自谋职业为主、重点对象安置为辅的格局。这是一项很艰巨的任务,各地要作为一件大事,纳入日程,切实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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