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郎溪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的知识,其中也会对3.配合有关部门对噪音、油烟、烟尘等异味污染物依法进行查处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防城港市环保局工作职责
2、郎溪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
3、环保局
1.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提出本辖区环境保护和防治污染的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市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地方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并依法监督实施;参与研究并依法监督实施辖区内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等方面的政策;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组织对本市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计划,参与本辖区可持续发展纲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编制及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拟订并组织监督实施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国家和自治区以及市委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河流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建设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2.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放射性及电磁辐射、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全市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边境环境保护工作,参与国家有关部门解决边境环境保护问题事务性工作;负责辖区内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工作。
3.监督管理辖区内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辖区内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拟订全市自然生态保护政策性措施和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监督、管理和指导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沙化及石漠化防治工作;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本辖区新建的各类市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及申报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议;监督管理市级自然保护区;参与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海洋产业发展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规划的审核审查工作。
4.指导和协调解决本辖区各地、各部门以及跨区、县(市)的重大环境问题;依法调查处理辖区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以及各县(市)间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本辖区重点河流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5.监督实施环境保护国家标准及环境行业标准、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公报;发布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
6.组织监督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审批全市开发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监督本辖区内执行国家公布应禁止(或严格限制)建设的重污染项目名录;推动清洁生产实施工作;负责全市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协调、指导全市各级生态示范区建设及生态农业建设;直接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发放和排污费征收工作。
7.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学研究、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推广环境保护先进实用技术;指导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环境标志管理工作;指导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参与环保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监督管理本辖区的环保产业技术市场,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8.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9.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环境教育和社会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10.负责核安全与辐射、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参与放射性废物管理和辐射环境管理及事故应急工作;按国家规定对放射性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实施安全监管。
11.会同管理本辖区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参与协调辖区内重要环境保护国
际活动;会同管理辖区内有关的环境保护国际合作项目和利用外资项目;受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和市人民政府委托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负责与环境保护国际组织联系工作。
12.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组织、指导全市环境保护系统机构建设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区、县(市)共同管理好派出机构领导和领导班子建设。
13.承担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协调各相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
14.承办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和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切实改善我县环境质量,促进全县经济永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职责。
一、总体要求
(一)全县各乡镇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并按照本工作职责抓好各项工作任务贯彻落实。
(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指导思想,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
(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负直接领导责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对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四)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对其造成的环境污染或生态损害等环境违法行为负责。
(五)公民依法履行保护环境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享有环境保护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
二、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县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市党委、政府的有关决策部署,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2.加强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能部门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
3.完善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加大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力度,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1.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制度。坚持科学民主决策,避免决策失误和施政不当导致生态环境损害。切实采取措施,保持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稳定并逐步改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完成上级下达的总量减排任务。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大气、水、土壤、噪声和核与辐射等环境污染防治,依法加强工业园区和其他环境敏感区环境污染防治,维护环境安全。
3.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组织所属相关部门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监管,严格环境准入许可,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取缔或关闭严重环境违法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
4.加强环境应急管理,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环境污染公害的监测预警机制,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5.建立多元化生态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及其产业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环境的需要,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防治污染和生态文明建设财政投入,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政策。
6.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公益宣传,增强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7.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对保护环境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造成环境损害和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严格行政问责。
8.建立并实行生态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加强城乡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保障设施正常运行。组织开展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不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三)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工作职责
1.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机制,明确专职环保人员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排查环境事故隐患,制止环境违法行为。
2.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任务。
3.加强畜禽养殖业禁养区、限养区环境管理,控制面源污染。加强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组织引导开展秸秆综合利用。
4.负责抓好辖区内环境综合整治,对辖区内的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负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5.督促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6.加强对农村环境的保护,防止土壤、水污染以及其它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扩展,推广动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利用化肥、农药、兽药及动植物生长激素。
7.当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健康和财产安全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负责组织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
8.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类自然生态保护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要科学文化价值的自然遗迹,重要的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9.组织实施辖区内生态文明创建工作,按计划完成创建任务。
10.负责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三、县委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 县纪委(监察局)工作职责
1.对负有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按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2.依法追究行政监察对象的生态环境问题行政责任,并对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县委组织部工作职责
1.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实绩考核评价制度,全面考核乡镇党委、政府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情况。
2.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评价体系,作为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
3.会同县环境保护部门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各项配套制度。
4.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三)县委宣传部工作职责
1.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省市党委、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2.把生态环境保护列入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宣传。
3.协调媒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发布相关公益广告。
4.在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指导媒体加强正面舆论引导和报道,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恶意炒作和新闻敲诈等违法行为。
(四)县编办工作职责
1.协调推进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2.研究提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职能配置和调整意见,科学核定环境保护机构和人员编制。
四、县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县环保局工作职责
1.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法规和制度,对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监督管理。
2.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实施。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排污收费、总量控制、污染减排、区域限批、企业环境行为监管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组织和监督实施。
3.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编制本行政区域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配合相关部门实施。
4.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域保护和环境管理。
5.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管。依法制定执法计划,开展执法检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监督其他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对各类环境保护责任主体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6.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监测管理工作。制定环境监测规划,建设环境监测网络,按照国家相关规范,统一规划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7.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包括核与辐射、危险废物在内的各类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
8.负责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环境污染事故,协调处理污染纠纷。
9.拟定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经济政策,提出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划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组织指导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制度。
10.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措施,指导和推动本行政区域环境科技进步和环保产业发展,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
12.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信息发布工作,编制并发布环境质量状况报告、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督报告,发布重大环境事件处置情况信息,依法公开环境信息,指导并监督重点污染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13.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将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县政府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企业,并组织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结果报请县人民政府实施奖惩。
(二)县发改委工作职责
1.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主体功能区规划,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
2.协调促进环保产业发展和清洁生产有关工作,参与编制生态创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流域污染治理规划。
3.组织协调节能减排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拟订区域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审核并申报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重要项目。
4.会同有关部门争取上级财政预算内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拓宽环保筹融资渠道;加大对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医疗废物处理等环境保护类项目的支持力度。
5.积极发展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提高天然气利用水平。
6.组织拟定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提出国土资源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政策建议。
(三)县经信委工作职责
1.承担工业企业的节能目标考核,参与编制和实施节能行动方案,参与编制全县生态建设规划,采取措施推进工业环境保护,指导工业企业节能规范工程和相关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和建议。
2.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信息化相关产业的能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指导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
3.研究解决工业企业发展与污染防治同步实施的重要问题;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装备和产品,协调配合各执法部门对落后产能依法实行监管。
4.依法办理工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四)县科技局工作职责
1.将环境保护科技进步研究和应用技术推广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及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清洁生产技术进步。
(五)县教体局工作职责
1.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教育内容,积极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科普教育以及志愿活动,培育学生的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意识。
2.在突发环境事件和恶劣空气状态下,可能危及师生安全时,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保护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3.牵头组织“绿色学校”创建活动。
4.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学校的环境管理,重点做好实验室有毒有害物质的收储和无害化工作。
(六)县公安局工作职责
1.依法查处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2.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参与对危险化学品的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3.加强黄标车及老旧车路检路查执法力度,负责实施黄标车区域限行,对黄标车闯限行区域依法进行处罚;制定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计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4.负责对城区社会生活噪声和机动车噪声开展日常巡查,并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5.参与交通事故、火灾、爆炸、泄漏和放射性污染等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置工作。
6.联合环保部门建立环保公安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主动摸排环境污染犯罪线索,发动群众举报,立案侦查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对重大案件实行挂牌督办。
(七)县民政局工作职责
1.依法加强环境保护社会组织登记管理。
2.依法参与涉及环境公害事件的应急救助工作。
(八)县司法局工作职责
1.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全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教育。
2.加强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
3.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开展环境公益诉讼。
4.指导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领域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加强对环境保护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开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加大因环境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的法律援助工作力度。
(九)县财政局(国资办)工作职责
1.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统筹编制环境保护收支预算。统筹安排环境执法、环境监测、环境污染治理、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等工作所需经费,逐年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投入。
2.组织研究和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将环境保护指标完成情况作为有关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3.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保类财政资金绩效评价,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审计监督,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财政违法违规行为。
4.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生态补偿制度。
5.配合环保部门,对所监管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6.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十)县人社局工作职责
1.会同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按照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环境问题调查结论,对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干部及相关工作人员落实问责处理决定。
2.把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学习计划,并指导实施。
3.在编制计划之内,支持环保系统根据工作需要调配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指导环保部门招考录用、引进高素质环保人才。
(十一)县国土局工作职责
1.编制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等,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
2.开展地质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防治矿山地质灾害,负责国土开发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督促企业对因矿山开发造成的土地损害、地质环境破坏进行治理。
3.加强非煤矿山的管理,依法取缔非法矿山开采和粘土烧砖等行为。
(十二)县住建委工作职责
1.深化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加强城镇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2.负责对全县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工地和全县建筑工程拆除活动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并负责城区建成区的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工地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3.负责制定并监督落实城镇污水建设规划和城镇生活污水排放总量处理措施;推进城镇雨污分流工程,改造城镇污水收集系统,加快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
4.负责做好混凝土搅拌站环境综合整治、建筑施工扬尘防治。
5.配合水务部门开展县城备用水源建设,配合环保、水务、卫生等部门加强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6.协助环保部门查处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三同时”制度的企事业单位。
7.负责治理城市黑臭水体。
8.负责以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为重点的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
(十三)县交运局工作职责
1.推进交通运输节能降碳,鼓励淘汰老旧高耗能车辆、船舶和作业机械,加快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在城市公共交通和客货运输领域的推广应用。加快港口和船舶配套岸电设施建设。实施道路运输车辆和营运船舶燃料消耗量限制准入制度。
2.协助环保部门查处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企事业单位。
3.全面推进行业污染防治,开展干散货码头、公路施工工地粉尘治理。鼓励既有船舶实施污水储存处置设施改造,推动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等污染物的接收设施建设。
4.指导高速公路服务区开展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
5.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防止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会同和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公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十四)县农委工作职责
1.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组织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开展农业生态环境建设,促进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发展。
2.组织开展农业环境监测、评价和生态农业建设工作。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安全使用农药,推广生态农业技术,指导农业生产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的预防和治理,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工作。
3.制定并指导实施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与改良措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指导耕地保护、监测和修复治理工作。
4.负责辖区内农业源污染减排工作,对养殖业及养殖区的环境污染进行整治和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对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5.指导农村可再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工作,指导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推进农业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6.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和农膜等生产资料,防止和减少农业生产资料形成的污染。
(十五)县水务局工作职责
1.编制水资源利用与保护规划,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重要河流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2.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测和水资源公报。
3.依法审批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与审查,配合做好水体跨界污染防治工作。
4.负责全县河道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有关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并监督实施。
5.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指导农村饮用水水源选址建设及保护。
6.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及保护、指导备用水源选址。
7.负责组织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实施工作。
(十六)县林业局工作职责
1.制定并组织实施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规划、林业工程建设计划,负责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承担森林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责任。
2.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加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生物多样性,构建优良的生态环境。
3.组织、协调和监督造林绿化工作。
(十七)县商务局工作职责
1.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管理和机动车燃油的供应管理,推进油品升级、油气回收、再生资源回收和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
2.牵头做好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3.负责对固体废物进口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十八)县文旅委工作职责
1.加强历史文化资源环境保护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2.负责组织发展生态旅游,协助做好全县各类旅游景点、度假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3.在制定全县旅游相关规划中突出环保主题,科学合理利用旅游资源,防止因发展旅游业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十九)县卫计委工作职责
1.负责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
2.配合环保部门查处医疗卫生机构环境违法行为。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救治和相关疾病预防工作。
3.指导和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应用辐射设施设备管理,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和放射性污染事件应急工作。
4.根据国家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及研究结果,组织开展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
5.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医疗废物和医院污水的监管,指导医疗机构全程收集、定点贮存、安全转运、集中处置医疗废物。
(二十)县审计局工作职责
1.负责对环境保护治理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2.把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使用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做好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审计工作的绩效考评。
(二十一)县统计局工作职责
1.负责将环境保护有关统计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
2.负责统计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数据,为有关部门开展总量减排核算、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等提供依据。
(二十二)县市场监管局工作职责
1.负责环境监测设备、仪器、仪表等的计量检定、校准工作。
2.负责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申请计量认证工作,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
3.配合有关部门对噪音、油烟、烟尘等异味污染物依法进行查处。
4.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核发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负责产品质量监督。
5.负责监管范围内的城镇禁止燃煤区域锅炉安全监管。
6.负责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吊销环境行政许可证照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营业执照手续或吊销营业执照。
7.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市场违法销售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二十三)县安监局工作职责
1.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2.承担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3.承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煤矿除外),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4.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二十四)县政府法制办工作职责
1.负责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2.负责本级政府涉及生态环境保护重大事项的决策合法性审查。
3.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承办本级政府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事项。
(二十五)县气象局工作职责
1.负责重大气象灾害以及雾、霾天气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
2.制定气象干预措施,参与大气污染应急管理工作。
3.参与拟订应对气候变化和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规划和政策。
(二十六)县城管局工作职责
1.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实施行政处罚。
2.负责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运输及堆放管理,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
3.负责城乡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废弃食用油脂和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加快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督促指导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及无害化处理工作。
4.负责对城区建筑工地夜间施工产生噪声开展日常巡查,并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二十七)县金融办工作职责 1.完善企业征信系统的环境保护信息,加强授信管理,依照法律法规严格管控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信贷。 2.实施绿色信贷,支持企业污染治理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
(二十八)县供电公司工作职责
严格执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的停电、限电措施。
五、审判、检察机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县法院工作职责
1.发挥审判机关职能作用,促进环境执法和司法有效衔接。
2.加强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审理,维护相关主体合法权利。
3.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资源的犯罪行为,有效发挥刑罚的震慑作用。
4.依法审理环境行政案件及非诉讼执行案件,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5.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后果或侵害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的案件,根据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的申请,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或建议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及时制止环境违法行为。
(二)县检察院工作职责
1.加强对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的诉讼监督,加大对涉嫌环境犯罪的查处力度。
2.加强环境领域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检察监督。
3.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必要时提起行政或民事公益诉讼。
4.查办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渎职犯罪行为。
六、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保职责 1.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取得生产经营环境行政许可。
2.履行和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标准和总量排放污染物,依法缴纳排污税;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对所造成的环境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3.自觉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依法监督检查和处理。
4.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环境监测活动。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2.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自觉采取低碳、节俭的绿色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和损害,并对行为造成的影响和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3.法人和其他社团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时,应依法获取环境信息和传播信息,依照法律法规对污染排放者和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法律法规对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桐柏分局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
生态环境局桐柏分局内设机构(12个):办公室、综合股、宣教监察股、法制股、行政审批股、自然生态股、水生态环境股、大气污染防治股、土壤环境管理办公室、移动源污染防治股、财务审计股、人事股。
二级单位(3个):环境监测站、桐柏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环境监控中心。
办公时间:
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10月1日-次年4月30日)
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5月1日-9月30日)
各部门职责及负责人联系方式:
一、办公室工作职责:
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贯彻实施局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文秘、会务、机要、保密工作;负责综合治理、行政后勤工作;负责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等工作。
负责人:王文彬 15539980225 0377-68218806
办公地点:桐柏县城关镇司法综合办公楼八楼
二、综合股工作
拟定生态环境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牵头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指导排污权交易工作。
负责人:黄进 18203899578 0377-68218602
办公地点:桐柏县城关镇司法综合办公楼八楼
三、宣教监察股工作职责:
负责环境保护知识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与新闻媒体合作,宣传报道环保工作;负责绿色环保系列创建活动工作;负责局网站建设和信息公开工作;协助局党组、党支部抓好党建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本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决定、命令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本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工作;负责党员、干部的党风、党纪和政纪教育工作;负责政风行风等工作。
负责人:栾伟峰 13837749717 0377-68218809
办公地点:桐柏县城关镇司法综合办公楼八楼
四、法制股工作职责:
负责监督实施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指导、协调全县环境保护法治建设;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负责两法衔接工作,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复议、听证、应诉等工作;参与重大环境违法案件的调查与处理;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全局依法行政和有关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等工作。
负责人:张 涛 15138630989 0377-68218619
办公地点:桐柏县城关镇司法综合办公楼八楼
五、行政审批服务股工作职责:
行政审批服务股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放管服效’改革相关工作;根据部门职能调整动态修订以及法律法规立改废释等情况,梳理本部门行政审批服务事项通用目录;负责组织协调本部门依申请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相关接待、咨询、受理、审核审批和办理结果公布等工作。
负责人:江道贵 13569240504 0377-68218618
办公地点:桐柏县城关镇司法综合办公楼六楼
六、自然生态保护股工作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自然生态保护政策法规;指导全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协调和监督生态破坏恢复整治、土地沙化防治等工作;组织申报生态示范县创建工作
负责人:孙如意 13838796169 0377-68218698
办公地点:桐柏县城关镇司法综合办公楼八楼
七、水生态环境股工作职责:
负责全县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和监督实施县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水功能区规划,建立和组织实施跨乡镇(集聚区)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参与指导农业面源水污染治理工作。
负责人:王程龙 18338136667 0377-68218856
办公地点:桐柏县城关镇司法综合办公楼六楼
八、大气污染防治股工作职责:
负责全县大气、噪声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大气、噪声等污染防治规划、计划、规章及相关规范;承担大气、噪声等污染防治和相关环境功能区划等工作。制定全县大气污染防治方案,建立对各乡镇(集聚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拟定相关规范及环境质量改善措施。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承担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负责人:李新杰 13525653577 0377-68218601
办公地点:桐柏县城关镇司法综合办公楼八楼
九、土壤环境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
负责全县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危险废物跨行政区转移许可。承担土壤污染物排放许可、总量控制工作。开展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及电子等工业产品废物转移联单管理。指导督促农村农业废弃物无害化、资源化综合利用等工作。
负责人:袁 琳 13569216236 0377-68218836
办公地点:桐柏县城关镇司法综合办公楼六楼
十、移动源污染防治股工作职责
负责重型柴油货车路检路查,大型物料运输企业入户抽检抽测,非道路移动机械挂牌联网,黑烟车视频自动识别监控系统抓拍工作,新生产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环节抽检抽测等工作。
负责人:李刚 18211818321 0377-68111035
办公地点:桐柏县城关镇大路冲136号
十一、财务审计股工作职责:
负责贯彻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开展财务收支审核和管理工作;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环保专项资金申报、财务审计工作;
负责人:冯 宇 13849705826 0377-68218996
办公地点:桐柏县城关镇司法综合办公楼八楼
十二、人事股工作职责
承担机关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负责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和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负责人:马钰鸣 13949300906 0377-68111098
办公地点:桐柏县城关镇司法综合办公楼八楼
二级单位(3个):
一、环境监测站职责:
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体系,为全面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及时跟踪污染源变化情况、准确预警各类环境突发事件等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决策依据;负责全县的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为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等环境管理活动提供监测数据的其他环境监测活动;对各有关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性监测,建立、健全污染源监测档案,为污染源管理提供监测数据;参与辖区内污染事故调查,负责环境污染纠纷的技术仲裁等工作。
负责人:李 宾 13203773738 0377-68233969
办公地点:桐柏县城关镇大路冲136号
负责依法对排污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处理,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负责对环境污染信访案件和12369环保热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负责对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等;负责全县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调度、协调处置和预案管理、风险评估、应急演练等工作。组织编制县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事发地政府开展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应对工作。
负责人:牛 犇 18538998263 0377-68110978
办公地点:桐柏县城关镇大路冲136号
三、环境监控中心职责:
负责制定本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涉气排污单位用电监管设施建设安装计划,督促企业按期完成安装联网任务;做好日常监管,现场检查、数据查看、超标预警通报;调度管理和信息上报等。
负责本辖区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辐射环境安全监督检查和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辐射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参与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负责人:杨红生 13849716017 0377-68119655
办公地点:桐柏县城关镇大路冲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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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http://www.formosha.com/post/9769.html发布于:2025-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