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你们对网络评论有什么看法吗?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又比如东方卫视要在疫情严峻时期搞晚会的决定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如何评价四川大学新闻学研究生张薇造谣生事污蔑他人事件中,女主人公的道歉文?

2、网络暴力的案例

3、你们对网络评论有什么看法吗?

  这么多天一直不道歉,直到大叔儿子要报警了才赶来道歉   拿川大会开除她这种假消息来博同情……   她这所谓道歉把我整笑了,她说“看到被转发后特别害怕有人网暴我或者阿叔,我就把视频关了”,搞笑呢,你不就是想通过这个视频网暴侮辱阿叔,达到你的目的嘛,还发微博说大叔是“猥琐男”,诅咒大叔“出门必4”。所以你根本就是害怕有人“网暴”你的造谣恶行,而不是像你说得所谓“不想阿叔被网暴”,你这解释真是滑天下之大稽,三岁小孩都骗不到。   “之前乘坐地铁时曾被盯着看过但不敢发声”盯着看是违了哪门子法……《盯看法》?你被人盯着看不爽,大爷被造黄谣更不爽,人家盯着你看不违法,你造谣、网暴、侮辱大爷违法。   还美其名曰你这叫发声?你这叫造谣、侮辱、网暴!还轻描淡写的说是造成了误会?这叫误会?这明明是造成了对大爷的黄谣、侮辱和诽谤!她情绪激动,哭着道歉表示:“对不起,请你再给我一个机会。”她解释,之前乘坐地铁时曾被盯着看过但不敢发声,这次发声却造成了误会,“我没想到这么多人转发这个视频,看到被转发后特别害怕有人网暴我或者阿叔,我就把视频关了。”   另外我认为她不仅应该道歉,还应该被拘留、开除。对了,英国驻华大使馆貌似觉得她是棵“好苗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开除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女版王浩”非她莫属,不是你拍的,你为什么不为自己发声?简直比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还要离谱!   某网是会护短的,称其为“网络曝光”,你告诉我这叫“网络曝光”,这分明是网暴、侮辱加网络造谣一套三连好不好!“随后,该女子在网络曝光大叔是猥琐男,称手法娴熟不是第一次作案,并表示既然没有偷拍,那他为什么不为自己发声。”   该女子震碎三观的搞笑言论——“难道我的权益没有受到侵害我就不用去维权了吗?”   照她这逻辑,是不是怀疑张三要杀她,她可以直接先一刀捅死张三,毕竟这属于提前维权。   这个《网络暴力指导意见》还未正式通过,不然真希望让这个女子先享受享受,拿她试试水!   《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依法严惩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坚持严格执法司法,对于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应当依法严肃追究,切实矫正“法不责众”错误倾向。要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应当体现从严惩治精神,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实施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3)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   这已经是典型的“涉性”话题了,侮辱大爷是偷拍的猥琐男,毁谤大爷清白!   双方当时已和解?真和解了?扭头就网暴、侮辱、造谣大爷一套三连?   该女子的行为是典型的造大爷黄谣行为,理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比如行政拘留之类的,建议四川大学仿照苏州大学和南华大学所给予造黄谣的男生处分之例,让其得到应有的下场,尽快开除该名女子,清除大学队伍里的害群之马!   普通人造黄谣的后果是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大学生造黄谣的后果可能是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如果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则大概率会被开除。   造黄谣,民事层面往往是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需要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作出侵权损害赔偿。开除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南华大学和苏州大学公布的开除理由便是“(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造黄谣还可能涉嫌诽谤罪。   若是其造黄谣的相关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就构成诽谤罪中的“情节严重”,成立诽谤罪。   想提醒一下受害人,涉及侮辱、诽谤的案件一般属于自诉案件,由公民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侮辱、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公安机关才会按照公诉程序立案侦查。因此相关案件很可能需要受害人主动提起刑事自讼,捍卫自身合法权益。若受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刑诉解释》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如果实际没有达到以上点击、转发次数,且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则不够成诽谤罪。但是可能会被行政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刑事处罚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不严惩不足以平民愤;不严惩不足以抚伤痕;不严惩不足以护尊严; 不严惩不足以儆效尤;不严惩不足以树法威!   若是放纵这种侮辱、诽谤、造谣行为,而不加以严惩,今日阿叔,明日诸君!   虚心接受大家的批评=关闭评论,本来还故意放出一个支持她的评论,更搞笑。   对您本人形象进行不当描述=“猥琐老头”,并诅咒“出门必4”。   这是现在的:   这是原来的:   这个被网友扒出来是她的小号,和大号@注册不了张z是互关的,而且小号的头像和她本人一模一样,是她本人无疑,不得不说她传媒也是只学了一半,被网友发现后她又火速把小号给注销了……   老胡又来教大众做“好人”了——烂好人……  网络暴力的案例范文第1篇   【关键词】大学生;网络暴力;特征;心理因素;规避措施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4-139-01   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利弊兼具。互联网既给我们带来了丰富的信息资源,同时又带来了很多新的社会问题。网络暴力就是其中之一,并且引发了人们的大量关注和思考。   一、网络暴力的表现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不仅一些在现实社会中存在的暴力现象开始肆虐网络,而且网络社会中所特有的暴力现象也逐渐出现。近年来,网络追杀、网络通缉、人肉搜索等暴力词汇充斥着网络世界。纵观典型的网络暴力事件:从“虐猫女”“铜须门”,到“最毒后妈”、“很黄很暴力”,再到堪称“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的“王菲事件”,直至“微博直播自杀”,网络暴力愈演愈烈,其造成的后果和产生的影响自然也远远超出了网络的范畴,甚至影响到现实社会生活。因网络舆论暴力而引起的网络侵权案件也越来越多。人们在感受网络舆论监督强大力量的同时,网民的道德审判、恶搞谩骂也给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网络舆论也从原先的正义声讨转变成了对公民人权的践踏。有关专家己尖锐指出:网络暴力已经挑战传统社会的道德和法律底线,亟待用法律、文化和道德手段给予制裁。   二、网络暴力的特征   笔者认为,网络暴力,是指网民对未经证实或已经证实的网络事件,发表具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失实言论,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公开当事人现实生活中的个人隐私,侵犯其隐私权;以及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正常生活进行行为或言论侵扰,致使其权利受损的行为。通过对网络暴力案例的调查分析,可以看出网络暴力的几个重要特征:第一,以道德的名义,恶意制裁、审判当事人并谋求网络问题的现实解决。网民以情绪化的心态,利用网络的匿名性,在道德的名义下不顾一切讨伐一些在他们看来不道德的行为。第二,通过网络追查并公布传播当事人的个人信息(隐私),煽动和纠集人群实施暴力。第三,在现实生活中使当事人遭到严重伤害并对现实产生实质性的威胁。   三、大学生涉入网络暴力事件的心理分析   大学生在博客、论坛、社交平台等网络社区上的极度活跃,决定了他们在网络暴力参与者当中也可能占有较高的比例。调查表明,有一定数量的大学生热衷于参与网络暴力活动,甚至明知网络暴力的某些行为触犯法律,依然乐此不疲。他们这一行动的背后其实有着深刻的心理因素。一是逆反性格,部分青年只看到社会问题的消极面,对社会前景感到悲观,从而产生强烈的剥夺感和逆反情绪。二是释压需求,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匿名的网络不仅是一个充分表达自己观点的合理渠道,也是一个风险趋近于零的放纵之地。三是狂欢欲望,部分大学生在学校主流文化处于被边缘化或被压制的状态时,就会产生在网络虚拟世界发泄不满、逃避现实、追求娱乐放松的心理诉求。四是从众心理,参与者更多的是怀着一种唯恐天下不乱的看客心,从而丧失了自己的理性判断,人云亦云,跟风追击。五是理性缺失,青年大学生由于涉世不深,很容易情绪化和极端化,理性思考和自我控制减弱甚至消失,主动或被动的跟风追击,代之以无意识、非理性的语言暴力。六是成就动机,部分青年大学生在学校主流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便或多或少的产生存标新立异的心理,便寄希望于虚拟世界,希望在网络空间甚至现实世界得到重视。   四、大学生涉入网络暴力的规避措施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统计数据,截至2014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6.49亿人,网民总数继续位居世界第一,其中大学生占网民总数的比例很高。在博客、论坛、社交平台上大学生极为活跃,大学生网民中拥有博客的比例、BBS的应用普及率,特别是社交平台的应用普及率都居于所有群体的第一位。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为,时间上的闲暇、年轻人的好奇与好动的心理,以及互联网的无限可能是他们乐此不疲的重要动力。   网络暴力的案例范文第2篇   那些充斥色情、暴力、恐怖、欺诈等内容的不良信息,好像电子海洛因,成为诱发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温床。   青少年年龄小、认知能力和成熟人格尚未形成,在网络不良因素的刺激影响下,很容易走向违法犯罪。目前,青少年犯罪主要包括:   第一,青少年财产犯罪数量持续增长。青少年的自制力较差,在没有外界干预的情况下,一旦接触网络难以自拔,很多青少年都是从一开始的业余时间上网逐渐发展到逃课上网,从偶尔上网变成24小时在网上流浪。而青少年往往没有收入来源,其零花钱由父母提供,但是父母提供的零花钱是有限的,远远不能满足他们长时间上网的需求。那么他们的上网费从哪里来?一般情况下,开始时用各种谎言欺骗父母获得更多的钱,但是这种方法很快就会被父母识破,经济来源就被切断了。在此之后他们最容易想到的、最直接获得财物的方式就是抢劫、抢夺和盗窃,以山东某基层检察院为例,2008年至今受理的未成年人盗窃、抢劫、抢夺案件就有近70起,涉案青少年近200人。   第二,青少年性犯罪偶有发生。网络的开放性和信息的丰富性,决定了网络信息的多样性,大量的淫秽、色情信息泛滥导致一些青年人受到影响。有资料显示,目前互联网上大约有100万个黄色电脑软件,全球每天新增2万多个黄色网站。青少年富有好奇心而缺乏自制力和抵抗力,容易受到这种不良信息的影响而难以控制自己,从而走向犯罪。这种犯罪往往以网络为中介,犯罪对象从女青年到花季少女,甚至还有自己的亲友。其手段一般是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后,男方以交朋友、谈恋爱、出外游玩等方式骗的女方会面,在会面时对女方实施奸污甚至几人进行轮奸。   网络暴力的案例范文第3篇   关键词:网络暴力;伪暴力;网络舆论监督   中图分类号:G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8-0185-02   在传播范围极其广泛、跨越了时间和空间限制的互联网的世界里,互联网俨然成为了一个“意见自由市场”,网民通过它对各类社会事件各抒己见、相互交流。相对于传统媒体来说,这样的网络舆论监督方式和监督力度明显优于传统媒体。例如前些年在网络上炒的沸沸扬扬的“孙志刚事件”、“日本人事件”、“刘涌案件”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并在网民的舆论声中得到监督批评,无疑可以说是在网络舆论的表达过程民主进程的更近一步。   但是,由于网络的传播广泛性、匿名性、自发性等特征,也催生了网络舆论监督的副作用,非理性的网络舆论通常也会转化为网络暴力。从暴力的概念开始延伸,网络暴力可理解为,在网络上发生的暴力事件,并且造成了一定的暴力伤害。例如,在网上发表具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言论,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等。从“虐猫事件”、“铜须门事件”到“最毒后妈事件”,网络暴力的频繁出现,且伤害力度之深、受牵涉人之多,使其日益成为一个尖锐的社会话题。   许多学者提出消除网络暴力,大力倡导构建一个和谐的网络社会。本意虽好,但是网络暴力真的如理想所想的那样能消除吗?同网络舆论的根本性质一样,借助于网络这个自由、公平的渠道信息、表达意见。消除网络暴力,是否也意味着网络这个意见自由市场的关闭?探究网络暴力的来由和未来,联系网络舆论的产生和发展。从中发现,网络暴力具有伪暴力性,并且是网络社会发展的必然现象。   一、网络舆论与网络暴力   探究网络暴力和网络舆论监督的发生机制,可以发现网络舆论监督不力,非理性的舆论占了主导地位时,常常会发生网络暴力事件。网络暴力实质是现实暴力行为在网络中的体现,从网络暴力形成的反应链中,可以看出区别于现实暴力的网络暴力之所以造成巨大伤害,根源于在网络传播过程中网民的盲目跟风、顶贴,之后形成了强大的舆论场,使受害者除了受到暴力行为的直接伤害以外,更是受到了舆论重压之下的另一重伤害,这也正是网络暴力可怕之处。从另一个层面上来说,“网络暴力”一词其实只是网络舆论的一种性质界定,某些非理性的网络语言、画面本身就是一种暴力,随着网络滚雪球似的传播,造成了一定的暴力伤害。例如,在“最毒后妈事件”中,一个网帖引爆了全国网民对小慧后妈的口诛笔伐。然而,因为各方说法不一,公安也无证据,案件至今扑朔迷离。随着调查深入,多个疑点凸现,最终答案揭晓,其实“后妈虐童”是策划出来的。该事件中,一张小慧患病的图片,被大肆传播渲染,最终导致了舆论一边倒,最终受到暴力伤害的就是无辜的后妈,被万千网友指责为“最毒后妈”。该事件堪称一张图片引发的血案。   并且,网民在参与网络暴力事件、行为的过程中,自身角色俨然发生了转变,而扮演了网络暴民。这对网民本身来说,在这样的暴力行为的涵养下,对于许多盲目而价值观不明确的网民有着很大的负面影响,特别是人生观价值观尚未成熟的青少年。在“最毒后妈事件”中,不明真相的网友只顾着为小慧喊冤,却鲜有人去思考、质疑事情的真相,网友的盲目,可谓是披着正义之师的旗帜,扮演着网络暴民的角色。   二、网络暴力的伪暴力   不可否认,在许多网络暴力事件中,网络监督的力度还是得到了体现的。“虐猫门”的主角已经被开除公职、“史上最毒后妈”事件的水落石出,也让许多网民明白了盲目跟风的幼稚性,对于网络传播的事件始终要抱一颗怀疑的心态。回顾网络暴力的事件的发展,从中透露的是网民的盲目和冲动,以及其媒介素养的不足、舆论引导力度的不够、网络社会的过度自由和匿名等原因。就此很多学者提出,利用各种渠道和方法消除网络暴力。但是笔者认为,需要以一种积极乐观的心态去看待网络暴力,因为它是网络民主进程中舆论引导不力的体现,任何新兴的技术的到来总会伴随着一些缺陷。   (一)网络暴力的伪暴力性   作为现实暴力的延伸,网络暴力这种暴力现象从根本上是不可消除的。很多学者认为,可以在网络实名制上下工夫,相信某些那些肆无忌惮的语言能有所收敛。通过网络实名制限制网民的言论,实则是在给网民灌一剂哑药,指标不治本。而纵观网络上那些粗暴、非暴力的言论发生的机制,不难发现,这类言论带有很多宣泄性、盲动性、聚合性。而这些非理性的言论在很大程度上并不能真实体现民意,有时则体现出一种夸大的伪暴力性。因为在当今社会,网络脱离了传统媒体的限制,作为一个表达民意的单一渠道,给网民一个发泄的平台,由于疏导的不力,难免会出现“泄洪”的态势。瞬间,各种难以在现实生活中表达的心情、对生活不满的心情来到了网络上,在传播的过程中则形成舆论,伤害到网络事件当事人。   首先,从暴力事件的发生源来说,本身网络暴力事件中暴力本身就具有虚伪性,在“史上最毒后妈”事件中,小慧被后妈殴打本身就是个为了赚取受众眼球的乌龙事件。“中国第一网络暴力”事件中,所有的暴力源头其实是源于姜岩的日志;其次,从网络暴力的传播来说,开放的网络环境下,不排除很多跟风和宣泄的情绪,这些宣泄的情绪在不适当的引导下,会如“沉默的螺旋”般弥漫开来,这样的情况下根本无法显示出网民的本意,网民在“最毒后妈事件”中虽然向“毒妈”恶语相加,但实质上更多地透露出一种对受伤小女孩的人文关怀;最后,在暴力伤害的最后阶段,伪暴力最终还是会被事实的真相所打败,最终舆论监督的力量得到彰显。“虐猫”事件的女主人被开除公职;“最毒后妈事件”中小慧的家人也公开道歉,后妈得以;“姜岩跳楼”事件中被人肉搜索重伤的王菲,也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网络暴力具有伪暴力性,其暴力来源是虚伪的;暴力实施主体是盲目的,很多网络暴民并非都是宣泄暴力,他们很多都是盲目的跟风者;暴力伤害最终大多真相大白。在这个不真实的网络社会中,对于网络暴力的伪暴力现象认识,需要我们以一个理性的心态去看待网络上那些沸沸扬扬的言论,不可完全亲信那些言论,也不必过分纠结于那些言论。   (二)网络暴力是网络发展的必然   网络暴力的案例范文第4篇   网络暴力营销这个概念最早出现在一些暴力营销工具相关的论坛及网站上面。笔者认为网络暴力营销,就是指营销者(信息传递者)利用网络、软件作为营销工具,大量地、主动地、无针对性地、未经消费者许可而强行的推广其产品(服务)或相关信息的一种行为。通常我们所说的垃圾邮件、短信广告、QQ群发信息就是网络暴力营销的几种典型。从暴力营销的内容来看,包括一般信息和违法信息。违法信息又可分为商业违法信息和非商业违法信息。违法商业信息包括:违禁品、罚没品、走私物和假币、假烟等伪劣商品信息。非商业违法信息包括:危害国家安全、虚假恐怖、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暴力、色情、、诈骗等信息。从暴力营销的手段来看,包括“流氓软件”和群发软件。“流氓软件”是指介于病毒和正规软件之间的软件,根据不同的特征和危害,主要有如下几类:(1)广告软件(Adware),指未经用户允许,下载并安装在用户电脑上;或与其他软件捆绑,通过弹出式广告等形式牟取商业利益的程序。(2)间谍软件(Spyware),指一种能够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其电脑上安装后门、收集用户信息的软件。例如:某些软件会获取用户的软硬件配置,并发送出去用于商业目的。(3)浏览器劫持,是一种恶意程序,通过浏览器插件、BHO(浏览器辅助对象)、WinsockLSP等形式对用户的浏览器进行篡改,使用户的浏览器配置不正常,被强行引导到商业网站。(4)行为记录软件(TrackWare),行为记录软件是指未经用户许可,窃取并分析用户隐私数据,记录用户电脑使用习惯、网络浏览习惯等个人行为的软件。例如:一些软件会在后台记录用户访问过的网站并加以分析,有的甚至会发送给专门的商业公司或机构,此类机构会据此窥测用户的爱好,并进行相应的广告推广或商业活动。(5)恶意共享软件(maliciousshareware),是指某些共享软件为了获取利益,采用诱骗手段、试用陷阱等方式强迫用户注册,或在软件体内捆绑各类恶意插件,未经允许即将其安装到用户机器里[1]。群发软件则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或软件,将同一信息以最大范围和最快的速度向特定或不特定的人群进行传递,如通过电子邮件(邮件炸弹或垃圾邮件)、论坛、网站、聊天室、手机短信、QQ等即时通讯工具进行群发攻击。据笔者统计,目前一些大型的论坛,如动网论坛、PHP、雷傲论坛、新浪、西祠、腾讯QQ、新浪UC、网易POPO、搜狐SOQ、263E话通等聊天工具均受到过这类群发工具的骚扰,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有超过30万的网民受到过此类群发工具的侵害。   二、网络暴力营销的现行法律体系   网络暴力营销这种方式显而易见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从法学的角度来看,它侵犯了公民正常的休息安宁权与个人隐私权。针对这种现象,目前我国的法律保护力度还是很不够的。下面笔者将按网络暴力营销中角色的不同,分别阐述。   1.暴力营销的者,也就是信息的者。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告法》。《决定》第三条规定了利用互联网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在互联网上建立网站、网页,提供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书刊、影片、音像、图片。《解释》第一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电子信息达到一定数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多次发送、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从上面可以看出,目前主要是针对一些违法信息的者采取的措施。但是对于一些内容不违法,却实际上造成对他人或企业的骚扰的信息,法条却没有明文规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原草案中的规定,“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途径发送、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要给予拘留处罚”。在不少人包括人大常委们看来,是国家法律层次第一次对垃圾邮件的直接规定。所谓垃圾邮件是大量发送的未经他人请求的电子邮件,在这一条文中,体现对垃圾邮件的惩治在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要给予拘留处罚”。在不少人的生活中,大量的垃圾邮件让其每天要花费不少时间去删除,已经严重干扰其正常生活。但由于在实际生活中操作很难,无法确定。对于接收者来说,一天接收到多少垃圾邮件才算正常生活受到干扰?而对于发送者来说,怎样才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以发送的邮件数量来计算?这些都会给对这一行为的认定带来困难,所以删掉了[2]。《广告法》规定了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或虚假广告的将受到一定的行政处罚。   2.暴力营销工具的提供者。所谓暴力营销,其特点就是一个量大面广速度快。而一般信息者要想达到这种暴力营销的效果,必须借助于暴力营销工具,因此暴力营销工具的出现也显得尤为重要了。暴力营销工具一般采取群发机制,利用网站、电子邮件系统、通讯线路、即时通信工具等软件(程序)的漏洞进行机器人式不停的发送消息。对于提供者来讲,本身并不是消息的者,但根据其行为可分别给予认定,目前我国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十一条)。前者第七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电子信息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帮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是,如果对于信息者来讲,纯粹是商业信息,而且提供者并没有删除、增加、修改相应网站程序的话,那么现行法律也难以制裁。   3.暴力营销的其它辅助人员。这一类人员主要是为暴力营销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网站用户个人隐私资料的人群。如果涉及色情,则按《解释》相关条款进行处罚,但如果仅仅是一些普通商业信息,则也无法对这类人群进行处罚。此外,由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还处于立法阶段,这类人员如果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个人隐私资料,则仅能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处理。   三、网络暴力营销的法律对策   对于网络暴力营销来说,不仅要从技术手段上进行防止,但更要从法律上面进行建设。针对上述谈到的几个方面,笔者认为要从几个方面考虑:   1.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建设。有一些商业信息的者通过非法买卖或盗取手段获取了消费群体的手机号或电子邮件,然后进行群发。因此亟需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建设,从而保护个人的信息不至于被第三方所利用。在这一点上,美国等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相当完善的法律,我们可以借鉴使用。   2.加大网站备案的审查力度。自2005年以来,信息产业部要求所有的网站必须实行备案制度,有此地区公安部门也着手实施重点互联网单位的备案工作。但是在审查方面,还是比较宽松的。笔者看到有许多网络暴力营销软件的销售网站也领到了ICP备案号,这就意味道确认其网站的合法性,显然这类网站给一些暴力营销的者提供了便利,造成了网络经济、生活秩序的混乱。据统计,遭受网络暴力营销危害的大中型网站比例相当的高,有些网站支出了不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来清理这部分垃圾信息。普通用户对垃圾短信、邮件也深为头疼,每天要清理,有的邮件的垃圾过滤器也达到了拒收的上限。在审查的同时,要开通举报、投诉的绿色通道。   3.加大行政执法监督的力度。对于消息者来说,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广告法》进行处罚。一般来说网络暴力营销多为个人,单位违法仅是少数,所以大部分人是不符合《广告法》的有关广告规定的,且针对单位内容为虚假、违法广告的,可以依据《广告法》进行处罚。如果个人受到这类信息的影响,正常生活扰,也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向公安机关举报。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做到行政监督的职能,发现一个取缔一个,发现一起处理一起。   4.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对于象电子邮件、短信、网站BBS、即时聊天工具等,发生侵权时能够及时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5.在《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实施基础上加强垃圾信息的明确界定,对发送垃圾信息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法律处罚,以使垃圾信息无利可图[3]。   6.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在现有的《互联网站禁止传播、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基础上,制订更多的自律规范,并成立相关的行业协会。7.立法中授权有关短信、邮件、网站运营公司有权对不良信息进行技术检查与拦截,但是其对信息的检查与拦截应严格限制在合理范围,以免限制或侵害公民的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   网络暴力的案例范文第5篇   一、未成年人涉网犯罪的现状。   根据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计的数据显示,2004年至2006年全市法院共判处未成年人犯罪的人数达2038人,而全市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犯罪人数的比例,2004年为11.07%、2005年为12.55%,而2006年则为14.13%,呈上升趋势。徐州市鼓楼区法院2006年审理未成年人涉网犯罪案件33件96人,占71.11%.这些案件以暴力犯罪为主,抢劫、盗窃、故意伤害、诈骗、强奸案件是涉网犯罪的主流。其主要特点表现为:犯罪主体低龄化—平均年龄只有17岁;文化程度偏低—96人中初中文化的64人,小学文化21人,高中以上11人;作案手段多元化—这33起案件涉及8种犯罪;作案形式团伙化—通过网络上的QQ迅速结伙作案,相互配合、相互作用;单亲等特殊家庭涉网犯罪的未成年人较多。据统计,单亲等特殊家庭中涉网犯罪的未成年人占56%.   二、未成年人涉网犯罪频发的原因   (一)网络经营者屡屡违规。目前网吧经营者在利益驱动下屡屡违反相关规定,本来“禁止接纳未成年人”和“零点断线”是网吧的行业规范,可涉案网吧几乎无一例外违反了此规定,导致许多未成年人夜不归宿。被告人褚某某、杨某某、马某某等八名不满十六周岁的初中生,都是在寒暑假期间通宵上网聊天、打游戏而认识、结交,染上网瘾后,为筹集网资,在网吧附近,瞄准其他未成年人,多次持刀抢劫,以至走上犯罪道路。   (二)网络内部存在漏洞。在互联网上这个虚拟社会里,由于管理存在漏洞,许多色情电影、暴力游戏、非法论坛屡见不鲜,这些暴力、色情的信息能够被青少年轻易获取,又由于青少年人生经历短浅,他们由此而想入非非,不务正业,走上犯罪道路。如被告人贾某、张某某、朱某十二人均是未成年人,辍学无业,纠集在一起以上网为乐;以网吧为家;以为“朋友”帮忙为业,以网上的QQ号为联系方式。如有事主需要“帮忙”,被告人便会在网上的QQ上得到信息,迅速纠集同伙赶到现场大打出手。十二名被告人均被判刑入狱,其中一名被处刑十四年。   (三)未成年人自控能力差。青少年正处于人生的十字路口,正是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重要时期,其可塑性强。在沉迷网络聊天和暴力游戏后,受到暴力、色情等不良信息的影响,由于其自控能力差,往往会走上犯罪道路。如被告人王某某强奸一案,王某某由于上网看黄色录像后,产生强劲的性冲动,误认为奸淫女孩会被判刑,猥亵(民间称鸡奸)男孩不是犯罪,于是在一个月内,采取恐吓、威胁等暴力手段猥亵男童12人。   转贴于   (四)家庭缺失关爱。在单亲家庭、父母被判刑的家庭、父母外出打工等特殊家庭中,青少年往往得不到家庭的关爱照顾,而这些青少年的邻里、同学等又对其另眼相待,使得他们在现实生活中缺乏关爱,而网络的虚拟世界能够满足他们的需要。如十四岁的徐某,父亲被处极刑,母亲尚在狱中,他吃住在网吧,给网吧老板当廉价童工,最终因持刀抢劫而走上犯罪道路。   三、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涉网犯罪的对策   青少年涉网犯罪案件的增多,应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只有从公安到工商,从学校到家庭都来重视这个问题,才能遏制犯罪增多的趋势。具体对策如下:   (一)加强网络教育。一方面全社会要树立全新的与网络文化教育相适应的观念,让青少年在网络文化中充分吸收营养,为其健康成长服务;另一方面要根据青少年身心发展特征进行合理调控和积极疏导,并以后者为主。应当充分利用社会各大媒体包括互联网本身,大规模地宣传网络法律,报道网络案例,要让未成年人懂得网络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一样需要规范,从而努力做到严格遵守网络秩序,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和防范网络风险,树立起良好的网络道德意识和法律观念。  这两天我看到了好多网络评论导致的网络暴力,可施暴者并不认为自己是错的,也许本意不坏,可在网络这样的大环境下,人人跟风,即使是对的,也被描成了黑的,所以,网络评论究竟是好是坏呢?   世界上那么多人。不可能所有人都认同我的想法和做法。我们不能让所有人满意。   如果对我没什么实质性的伤害,也没有诋毁污蔑,那么谁爱说啥就说啥叭。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同样的,无论你说什么,我也不会全部照做。因为我做事的后果是我自己承担的。   基于以上想法。我的对网评的看法是。那么多人上网,评论的有几个。你说你的,我干我的。   我对网上的事一般,不明事实,不予评价。看到什么事一般会说假设这个事说的是真的,我认为怎样怎样。如果这个事是假的那么当我没说。   网络评论需要有独立思考能力,看一件事并不是非黑即白,不要轻易站队。   一旦站队,群体思维便会让人们为了维护维护群体和睦而压制异议,让有异议的人产生自我怀疑、自我审查。群体思维会给人一种无懈可击的错觉,让群体过分自信,甚至主动忽视不合理处,表面的一致性坚定群体的决策,这就是很多愚蠢的观点和决策被做出来的原因。群体极化(group polarization),亦称“冒险转移”。指在群体决策中往往表现出一种极端化倾向,即或转向冒险一极,或转向保守一极。在早期的一项群体极化的研究中,要求被试者决定是接受有保证而没有兴趣的工作,还是接受有风险但有兴趣的工作。在每个被试者把自己的选择拿到群体中进行讨论后,再要求被试者决定他们的选择。结果发现,被试者如原来选择比较冒险的一端,则在群体讨论后更加冒险;如果原来的选择比较保守,则在群体讨论后更加保守。对产生的原因有多种解释,其中有两种理论得到较多研究的支持。(1)说服论据理论,认为人们在听取别人支持自己原来立场的论据以后,会变得更相信自己的观点,从而采取更极端的立场。(2)社会比较理论,认为人们通过把自己与他人做比较来评估自己的观点。当人们在群体讨论中发现别人与自己的观点相似时,他们不愿停留在一般水平上,而倾向于采取极端立场,以表明自己比一般水平更高一些。   群体极化典型的例子,比如前段时间长春“晒晒我家蔬菜包”的活动,又比如东方卫视要在疫情严峻时期搞晚会的决定,当你看到这两个例子,你肯定会有智力上的优越感,从而对它们大加批判。   领导开会的时候,或者在某个群体中,没有反对意见,都簇拥着一个统一的观点,这会让决策者以为决策很高明……   不管是群体的极化还是外部势力的推波助澜,在如今的网络环境中,我们要做的就是保持个体的独立与自主。极端太有诱惑力了,它的确定性、以及确定性带来的自信,它的简单,以及简单带来的省心,它的易辨识,以及因辨识度所迅速集结的情感群体,真的是太有诱惑力了。——刘瑜   世事无绝对,接收信息,吸纳观点,博观而约取。随便加个图   现在网络好多都是未成年人评论都没必要放心上,好多都已经成年的人去跟一些未成年人互撕根本没必要。特别反感95后零零后不想过多接触和评论这样的群体。   参加综艺节目对许多明星来说都是一件好事,可以大大提高自己的曝光度并吸引 更多的人气和关注。但是,由于综艺节目中的一些表现引起舆论争议和抱怨,一些明星也会在公众面前引起争论。对于他们来说,参加综艺节目可能会增加关注度,但因为计划小组的一系列安排可能给他们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问题,例如张柏芝最近两天的举动引起了很多人的注意力。   发布于:2022-9-14-5:55   创作者:心理咨询师   本人经常上网看一些视频,观看别人的评论,但很少发表一些自己的观点。有时候评论区会出现一个比较有趣的现象,两个人甚至多个人在互相所谓的阴阳怪气,只是因为对方的观点与自己不一致,但都没说出什么令人信服的论据。他们往往会用“不是吧不是吧,不会真有人觉得......"这类富有情绪但毫无逻辑的话语。   我想,现在的网络评论,往往是结果先行,也就是在分析之前就有了一个自己心目中的答案,当别人问起结果才开始反思过程。这样的行为导致了此类观点大多经不起严谨的推敲,而评论者本人也很难说出让人信服的理由。比方说“学习能使我们成功吗?",如果你脑海中闪现出的是一个 “是” 或者 "否"的回答,那说明你也存在这样的思维。我们应该想的是,学习是指什么?读书看报?物理化的学习?为人处世算不算学习?什么是成功?学习能带给我们什么,又是怎么改变我们的生活的?但那种生活于个体而言是成功的生活吗?因此一个问题觉得不是一个简单的对错是否就可以得出答案的。   我这里不是反对一切的结果先行,只是想提醒大家不要忘记思辨性的看待问题,因为结果先行往往容易被他人所利用,被人牵着鼻子走,也会失去自己的思维能力。但在一些情况下我们也需要先提出自己的立场,比如爱国,因为这些立场如果不提出,可能会带来比较麻烦的事情。   此外网络争辩当中还存在着多数人暴力这样一种现象。   而当大部分的直觉观点达成一致,都赞成A时,会形成对小部分B的侵犯和暴力。举个例子,如果你去回复一个高赞的评论,表示他的想法并不完全正确,指出他的错误,相信一定会有不少人来与你争辩这个正确与否的问题。当A占据了大多数,B就成为了A的施暴对象,因为网络不允许不一样的观点出现,二极管的思维在网民心中根深蒂固。但事实上,对于一个问题,即使是99%的人都达成一致,并不代表剩下那1%的观点可以忽略,相反1%的观点更为重要,因为推动我们社会进步的常常是那小部分似乎是异想天开的观点。   而这种现象的出现也与从众心理有关,躲藏在人群中的个体往往不需要为自己的言语负责,他们只需要表示自己是支持大多数人的,就仿佛可以逃避一切责任。而小部分更容易被批判,需要承受更多的责任与压力。   当一个社会只出现一种声音,那绝对不是一种正常现象,因为单一就会产生极端,没有反思的社会是种病态的社会。   对于大部分人,我想可以运用黑格尔的"正反合"去思考当下以及日常生活中的问题。也就是提出正方和反方,最后相结合的辩证法。得出的结论,绝不是简单的肯定与否定,而是介于两者之间,一种中立客观的状态,这样才能够称为思辨。因此我们有时候不得不放下自己的成见,从双方的角度出发,才能的出一个客观的答案,这也要求着我们不能固执己见。   活久了才知道,很多东西不是非黑即白的,都是处于中间的灰色地带。   网络时代,保持独立思考,才能不被大流所影响,希望我的观点能对你有所帮助,也希望能辩证的看待我的观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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